山东聊城相关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认定错误,致瑞和公司损失99万元
2022年5月6日11时26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飞工业园梧桐嘉园后边厂房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振铄再生资源经营厂(以下简称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铁皮立板与单层铁皮彩钢板分割墙之间(该位置处于振铄资源厂租赁的厂区),发生火灾的通道归振铄资源厂所有。火灾发生造成聊城市瑞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的塑料、剪板机、传输机、电缆线、高压油管等物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991000元。
事发后,当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了处理,2022年6月15日,当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22年5月6日11时26分,当地相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张飞工业园梧桐嘉园后边厂房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烧损厂区内的物品、房屋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5月6日11时22分许; 起火部位为被告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铁皮立板与单层铁皮彩钢分隔墙之间处;起火原因为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宅的可能性,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该《火宅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来源有《火灾现场勘验笔录》《问询笔录》《视频分析意见》、火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气象资料等。
《火灾事故认定书》
瑞和公司认为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问询笔录》不符合。
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明确写清了起火地点为振铄资源厂厂区内的小路上,但《火灾事故认定书》却意外地认定起火部位为被告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没有明确在是振铄资源厂厂内的小路上。且通过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对梁飞飞、梁田田、安健的《询问笔录》能证实本次火灾系彩钢板西侧(振铄资源厂厂区内)先冒烟着火,然后顺着铁板缝隙蔓延至瑞和公司院内的。
有证据表明起火点在振铄资源厂内,相关救援消防大队却忽视重要证据,不予采纳,作出不利瑞和公司的认定。
火灾发生前20分钟左右,振铄资源厂的两个员工在起火位置附近打扫杨棉等易燃物品,准备气割作业。火灾发生后,在起火点位置附近,梁飞飞、梁甜甜、安健和瑞和公司都发现了现场刚割开口顺着割线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针对这一情况,瑞和公司等相关人员拍摄了照片并反映至当时正在调查事故原因的消防救援人员处。
火灾现场相关的气割设备
三、现场刚割开口顺着割线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被人为破坏,且气割设备被转移,相关救援消防大队都未进行深入调查。
在梁飞飞、梁甜甜、安健和瑞和公司发现起火点附近存在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的一两天后,钢梁上用来气割用的割线却被人擦掉了。(下附对比图片),以上所述均有瑞和公司和消防调查人的通话记录及2022年5月6日下午的询问笔录为证。但5月6日一直在火灾现场调查的相关消防人员却对瑞和公司提供的这些重要证据不予采纳,并要求瑞和公司找到是谁看见消防队员把气割设备转移的,并出面作证。该相关消防调查人员作为政府单位的执法人员,明知道瑞和公司在现场发现了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重要证据,不仅不作详细深入的调查,却在各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重要证据转移到别的地方,这显然不合理。
钢梁明显有被切割的痕迹却被擦掉
四、其他证据表明《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
(一)相关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救援站代理站长助理解某的《询问笔录》中写道:解某参与了该次火灾事故的救援,载明火灾发生时在集装箱的南头(本次火灾的起火位置)有一辆小推车,小推车上有一整套气割设备,结合小推车烧融的情况,能证明火灾发生前小推车就在起火点位置附近。
(二)相关消防救援支队的《视频分析意见》也载明2022年5月6日11时5分13秒许,有人员出入彩钢板分割墙西侧附近区域,2022年5月16日11时20分45秒,振铄经营广东北角白色铁板东南部附近位置有烟气出现,该分析意见能够证明本次火灾事故是振铄经营厂一侧起火引起。
(三)从梁飞飞、梁田田的笔录陈述中,先听到振铄厂的员工高声呼喊救火,后来对方打救援电话,说明振铄资源厂的员工一直就在起火点附近。
(四)另外,《消防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电气线路和雷击引发的火灾,结合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消防调查人员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振铄经营厂在现场工作的两个员工都有吸烟的习惯。
综上所述,以上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事故是由振铄资源厂原因引起,但相关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却忽视,不采纳以上重要证据,未维护瑞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疑似存在不作为不负责的行径,急需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介入调查,以维护瑞和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