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砍伐所属林木遇当地村民无理阻拦,受害人经济损失却无人负责

浮沉说电影 2023-02-17 18:22:37

合法砍伐所属林木遇当地村民无理阻拦,受害人经济损失却无人负责

2005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中渡镇大门村大湾屯与桂中速丰桉林场(以下简称林场)签订山林承包合同,将该屯位于山岔沟一带的约1500多亩林场承包给林场种植按树,租赁期30年。覃先生等人于2014年3月向林场购买了位于大湾屯的林木,并于当月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林木。林业部门依法在该屯张贴砍伐公示展于2014年4月10日,(有效期至2014午12月10日)向覃先生等人颁发林木破伐证。(林木转让协议附图如下)

因覃先生在与林场负责人潘升华签订林木买卖合后,村民告知该村和林场在土地承包合同存在纠纷,但认为林木权属没有纠纷,而土地纠纷是该村和林场的事。不过为了砍伐的顺利进行,为避免砍伐过程出现纠纷等意外情况,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与时任大湾屯队长黄义华,赖立家、黄金华、赖立富等四人代表大湾屯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如覃先生等人砍伐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大湾屯负责出面处理,合同金额为10万元。(附图如下)

随后,覃先生便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修路。但遭到大湾屯村民赖绍全等20余人到现场以该村与林场的土地租赁合同有纠纷为由进行阻拦。在与该屯村民多次沟通无果后选择报警,当时当地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林业公安都到了现场进行调解,在当时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暂扣了覃先生的砍伐证,致使以后的砍伐作业无法进行,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因为无证砍伐是犯法的。

2015年1月以来,覃先生等人以已取得林木砍代证,且林木权属清晰没有争议为由,(附图如下)多次到鹿寨县中渡镇政府要求政府保护其合法效益,依法解决大湾屯村民阻止砍伐的问题。而大湾屯村民赖绍全等人则认为,大湾屯与2005年与林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会讨论通过,合同里有部分群众是代签字代画手印的,属于虚假合同,且林场负责人潘升华与该屯签订合同时承诺为该屯修建约3公里的水泥路没有兑现,村民也未收取对方租金,所以不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

同年9月22日,赖绍全等近百名村民以上述理由书面要求鹿寨县林业局、中渡镇林业站撤销覃先生等人的林木砍伐证。中渡镇政府多次组织专项工作组与大湾屯村民赖绍全等人做工作,建议他们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解决撤销合同等问题,但该村部分村民坚持认为他们没有参与当年合同的签订,潘升华与大湾屯签订的合同是虚构的,没有必要走民事诉讼程序,坚持要求覃先生等人停止砍伐林木。

针对赖绍全等人提出的合同的真实有效性问题,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2015年1月找到赖立富、黄义华、黄金华,赖立家等人做了调查笔录,他们称当时大湾屯组织召开了群众会与潘升华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捺了手印。

2014年9月,通过电话调查的方式,中渡镇政府工作人员联系在外地的潘升华,据他称,其2005年是依法与大湾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该屯村民以潘升华不帮该屯修建从中渡镇潘圩村木宅屯到大门村大湾屯约3.2公里的水泥路为由,从2006年起便不让潘升华上山护理林木,导致其亏损100多万元。为此,覃建荣2014年联系他时,他便以15万元卖与覃建荣等人。

覃先生等人是合法向林场购买林木,林木权属也明确清晰,林场与大湾屯的土地租赁合同有纠纷,实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大湾屯应当另行处理,该村村民不应当阻止其合法砍伐。

然而最终因意见分歧过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镇政府工作人员建议覃先生等人在政府行政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4年12月25日,覃先生等人办理的林木砍伐许可证被鹿寨县林业局作废。 覃先生曾于2015年至2018年10月多次向中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均调解无果。

纠纷期间,覃先生又于2015年5月5日到鹿寨县信访局及2015年11月19日参加“县委书记大接访”进行上访。2015年12月19日,中渡镇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覃建荣、韦业飞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中镇信复[2015]10号),意见结果仍然是要求覃先生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为要求林场继续履行合同,覃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6月30日,上诉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起诉,案件一直拖延未结案。过后,办案人员动员覃先生撤诉,另行起诉,请求大湾屯排出妨碍之诉。覃先生听从法院意见,于2018年1月10日撤诉。

撤诉之后,覃先生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大湾屯排出妨碍之诉,然而在诉状提交后,法院却并未马上立案受理,在覃先生多次催促下,才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又严重超审限,一直到2019年12月28日,法院又称因为第三人桂中速丰桉林场主张与覃先生等人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覃先生应当先撤诉,另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为由来起诉。覃先生再次听从法院意见撒诉,撒诉后又再次起诉,至上诉之日,已前后经历了三次起诉花费的时间十分冗长,足足耽误了三年之久。

于2020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才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覃建荣先生与被告桂中速丰桉林场双方签订的《林木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

但是法院却认为覃先生主张因中渡镇大门村大湾屯村民的阻拦,无法进行采伐作业不属于不可抗力,驳回了覃先生的诉讼请求。大湾屯村民等人在覃先生砍伐的过程中多番使用强制手段进行阻止和干预,严重侵犯了覃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却认为村民们的阻止行为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这实在是令人无法理解。

覃先生等人随后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再次驳回了覃先生的上诉请求,覃先生所主张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先是覃先生等人在林场砍伐林木遭到中渡镇大门村大湾屯村民的无理阻拦,覃先生在纠纷发生期间先后经历了——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请求村民委调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请求人民政府处理,然而镇人民政府哪怕专门组织工作组处理本案纠纷,多次反复做工作仍处理不了纠纷,覃先生提前为预防纠纷事先与大湾屯代表人签订合同,花费人民币10万元也无济于事。

在此期间覃先生通过各种途径都无法解决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纠纷,镇政府的调解结果实在令覃先生等人非常失望,镇政府为何迟迟无法调解好事实明确合同有效的纠纷,却一拖再拖,在纠纷过程中所谓的专组工作人员是否和大湾屯村民有过合理沟通,沟通内容如果有效又为何一再任由村民胡搅蛮缠阻碍覃先生等人的合法砍伐进行。

如今林场以覃先生等人与林场签订的协议已过期为由,已将林木转让给了第三方。而当 地政府明知林木转让协议和砍伐证明具有时效性,还要一味的扣押,实在让人费解,而大湾屯村民以覃先生的合法权益来要挟政府处理该屯与黄冕镇、中渡镇潘圩村的纠纷,而不用负法律责任。法院认为几十人的村民阻拦、政府、林业公安的调停、扣证都不属于法法律上的不可抗力,都还可以履行合同。

以上种种希望政府相关单位和执法部门能给个合理的解释,也恳请相关部门重视,使本次事件得以公平、公正的解决。

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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