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上海第五支行员工周慧敏因得罪领导 含冤入狱原因剖析篇
造成本案目前的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周慧敏人情世故的欠缺和工作失误占次要部分,主要原因是单位领导的故意和司法部门的不作为。
第一:客观上周慧敏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仅限于工作失误和人情世故欠缺。
人情世故方面:周慧敏在工作中为人耿直,没有考虑人情世故,曾将所在单位的管理缺陷不断反映,甚至通过报纸文章的方式进行曝光,导致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关系不睦,出事后不仅没人帮,还遇到“墙倒众人推”的窘境。其次,周慧敏当时涉世未深思维简单,容易相信他人,所以错信了当时调查、侦查、办案人员的对其以人身自由为诱的说词,导致其被欺骗,口供不断地反复,最终只有其自己一人证明存在贪污。
工作失误方面:周慧敏一方面指出单位操作不规范,一方面在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违规不随身带银箱钥匙,是导致换钱差错发生的前提。此外,周慧敏对自己的业务能力过于自信,因此不相信自己会轧错帐,导致未及时发现轧错帐的情况。重要的是,周慧敏碍于面子,在发现差错后第一时间没有选择如实讲清工作失误,却选择将钱扔在地上装作捡到,导致被人误解,领导也借机放大失误。
客观上:周慧敏确实言语能力较差,陈述事实经常忽略前提,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抓不住事情的关键点,易令人误解,所以当时如实描述案情时没有成功辩白,这也是其多年申诉没有成功的原因之一。
第二:单位领导借机报复,故意将周慧敏工作失误放大,诬陷其贪污。
案发时,周慧敏是从工行调到建行时间仅大半年,期间周慧敏将五支行管理上的相关问题不断反映甚至写成文章匿名投稿刊登在了建行上海分行小报上,因此得罪了领导。本案发生后,单位领导借机报复,拒绝周慧敏的一切辩解,把明显的工作失误上纲上线,一步步上升为刑事案件。
第三:同事迎合领导,落井下石,借此将自己的失误转嫁给周慧敏。
当日的差错主要是违规换钱造成的差错,则周慧敏不是错误的制造者,仅承担没有及时发现的责任,而当日违规换钱的三人则要承担主要的差错责任,可这三个人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谎称没有换错钱,并尽可能地将责任推向周慧敏,在此立场上做了部分对其自身有利的不实证词。
如果按照目前判决认定的事实,当日上午收款复核的人员,秦文英和吴季花没有准确复核就将数额错误的钱款入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此事后吴季花却以发现周慧敏贪污的理由被嘉奖,这个结果证明了单位领导和涉事同事沆瀣一气,共同成为诬陷周慧敏的罪魁祸首,也证明上述错案形成的基础确实存在。
第四:单位及司法机关采用威逼利诱的方式获取周慧敏有罪供述
案发后单位对周慧敏停职审查,案发的第3天单位6位领导非法对周慧敏审查到深夜,并承诺周慧敏承认拿钱就可以回家,不承认就直接移送检察院,以此来欺骗涉世未深的周慧敏,而周慧敏因新婚渴望回家,就按照领导的要求违心承认当时在配款台帮忙数钱的时候留了一把,但回去后和家人商议认为自己还是应该实事求是,于是单位将周慧敏送黄浦区检察院反贪局。
在检察院收容审查的前19天,反贪局的检察官多次讯问,且形成三次书面笔录,周慧敏都坚持陈述事实。最后承办检察官称承认拿钱就能释放回家,不承认就要逮捕,周慧敏为了回家再次被欺骗,就按照原来在单位违心承认的方式进行了供述。
后在公诉科的检察官提审周慧敏时,周慧敏知道被骗。于是周慧敏又如实向公诉科的检察官讲述,但起诉科的检察官未采纳,并在起诉书认定周慧敏认罪态度不诚。周慧敏在法庭上如实讲述,推翻了之前虚假的供述,但是法官判决前向跟周慧敏表示如果认罪的话可以判缓刑,不承认就判5年,端正态度可以判轻一点,周慧敏无奈就又再次在法院的笔录中承认了虚假的事实。
总而言之,正是单位领导的威逼利诱加上司法部门的不作为和欺骗,最终导致周慧敏因虚假供述被判了3年。本案中,单位领导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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