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用情人的银行卡向妻子转账13万元,情人起诉要求还款,法院这样判

飞燕说人生 2024-11-13 10:44:43

重庆的李女士(化名)一大早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说是有人把她告了,要求她还款。 李女士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在她的印象里,自己从来没有找人借过钱,怎么会欠别人钱呢?

在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李女士心里的火苗噌噌地窜起来。

原来那个告她的人,竟是丈夫在外面的同居情人。

李女士和丈夫王先生结婚十二年了,有了一儿一女。一家四口的生活本来还算幸福,但自从丈夫外派到异地的销售点工作之后,李女士便听到了风言风语,传闻丈夫在外面有花边新闻。

为此,李女士也曾追问丈夫,但丈夫从来没有承认过,且每个月都把工资按时打回家,在外工作期间,甚至利用下班时间接了一批私活,额外挣了13万元的提成款,也全部交到了妻子李女士手上。

所以,李女士虽然对传闻有所疑虑,但丈夫把所有的钱都给了她,她也就没再深究。

如今,这个打来电话的女人贾某(化名),竟然声称李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是她的情人,王先生给妻子李女士的13万元,实际上是从贾某的银行卡取出的钱,现在要求李女士把钱归还给她。

冷静下来的李女士,直接拒绝了贾某的无理要求,声明丈夫给妻子钱养家,合理合法。并且警告对方不要再骚扰她,否则对她不客气!

贾某在李女士这儿碰了钉子,又回头找王先生要钱。可王先生说,贾某是心甘情愿自己把银行卡交到他手里,并且让他自由使用的,所以,他把钱花在哪里是他的自由。

眼见两口子软硬不吃, 贾某急了眼,只能寻求法律帮助。那么贾某状告李女士还钱的理由是什么呢?法院是否会判李女士归还这笔钱呢?

案情分析

贾某向法院提告李女士不当得利,要求李女士返还13万元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女士与王先生是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关系。王先生作为丈夫,对妻子具有扶养义务,所以李女士从丈夫王先生处获得银行转账款项,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夫妻互负扶养义务的规定。而且李某并不具有审查丈夫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慎义务,因此,这笔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案中,贾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并且在他人持有银行卡期间,向该账户汇入款项所存在的法律风险的法律后果。还自愿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情人王先生保管并使用,而且在此期间,还向该账户转款,所以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贾某明知王先生在异地有家庭,还和王先生以情人关系非法同居,两人的行为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家庭关系,是极其不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

双方之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应自担风险,贾某无权向李女士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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