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某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给付最低保障金的二审案件,王某夫妇由于家庭财产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被停止发放低保金。
两年前,重庆某民政局对低保在册人员进行财产核查时,发现辖区王某夫妇名下各银行存款统计,共计有80多万元,其财产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于是对王某夫妇做出了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的处理决定。
王某夫妇对民政局停发保障金的决定非常不满,认为自己家庭还存在很多困难,需要社会帮扶,这笔保障金对他们非常重要,不能停发。于是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民政局撤回对他们家停发保障金的决定。
上级区政府接到王某夫妇的复议申请后,要求民政局对该事件进一步调查核实。随后,民政局人员向王某夫妇送达了《最低生活保障经济核查通知》,要求王某夫妇配合进行财产核查。但王某夫妇对此通知拒不配合,不愿意提供财产清单,并书面回函,表示“不再提供经济核查的授权”。
由于王某夫妇不配合财产核查,民政局再次对其发出了停发低保金的通知,王某夫妇不服,又一次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被驳回后,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可想而知,一审,王某夫妇就输掉了这场官司。可奈何两口子还是不服气,又上诉要求二审。并明确表示,自己家的确有80万元存款,但家庭生活尚有许多困难,政府不帮忙解决,两口子的日子还是没办法过下去。这笔低保金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
好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眼睛也是雪亮的,不但二审维持原判,还告诫王某夫妇:社会救助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安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所谓的特殊低保。
编者语:
社会最低保障金,是对生活困难人员以及困难家庭的一种救助保障,是“托底性”的一种救急、救难的民生大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的发放,历来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王某夫妇共有银行存款80万元,其家庭财产已经远远超过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领取低保金不但有违法律规定,对其他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人员有失公允,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信力。
所以,民政局对其做出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是正确的,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违规领取低保金的,应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如果冒领别人的低保金,则可能触犯刑法,形成诈骗罪。
对此案件,你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