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5-13 02:32:28

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民法典》第283条

【摘要】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额;业主也可以诉请将物业费与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额相抵销。

【问题】目前很多法院认为诉请分配公共收益只有业委会有资格,但是在面临成立业委会难和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现实情况时,业主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分析】

一、业主对公共收益的共有性质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然而,共有,在民法上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另外,法律上还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297条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又称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鉴于业主之间不具有共同关系,而且《民法典》第283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公共收益分配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因此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

二、业主是否可以请求分割公共收益

根据《民法典》第30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因此,业主可以请求分割属于自己公共收益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而份额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283条的规定,应当依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进行确定。

三、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可以与物业费相抵销

一种观点:除了建设单位和其他管理人之外,公共收益一般掌控在物业手里,物业负有向业主分配其享有的公共收益的份额的义务。而在物业费合法的前提下,业主也负有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物业双方互负有效的债务,互相有效的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都属于金钱之债,而且并无禁止抵销的情形,业主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抵销。

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收益并非专属于某一个业主,而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权益,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并无优先权。在物业费纠纷中,业主主张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相抵销,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公共收益,且该收益已实际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可以与物业费相抵销,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平等关系订立的,其中没有限制物业公司收取其他费用的条款。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公共收益,这两种费用互为抵销是自然之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不能与物业费相抵销,因为物业费是业主对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对价,而公共收益则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权益,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如果允许业主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相抵销,可能会导致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从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是否可以与物业费相抵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公共收益,且该收益已实际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那么业主可以主张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相抵销。但如果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公共收益,但该收益并未实际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那么业主就不能主张将公共收益与物业费相抵销。

物业服务公司不得主张以共有部分收益抵销部分业主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法律规定,要进行债务抵销,当事人之间应当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欠付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此时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

因此,业主对公共收益享有的份额债权可以与物业费相抵销,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四、业委会主张分配的是全体业主享有的公共收益;单个业主主张分配的是自己所享有的公共收益份额,两者并不矛盾。在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或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单个业主可以诉请物业分配公共收益,并享有自己的份额;业主也可以诉请将物业费与自己的公共收益份额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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