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新公司法解读与整理系列之八:高层履职行为的规范与要求

浩公律所 2025-04-17 20:40:00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王钰涵

一、问题导入

新《公司法》显著地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义务,为他们设定了更为明确的职责范围。因此,公司高层应当审慎地履行义务、进行风险规避。

二、法律分析与案例研讨

新《公司法》大致可以将董监高责任分为资本充实责任、公司管理责任以及公司清算责任。

2、公司管理责任

(3)公司董监高关联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及对董事、高管的“同业竞争”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律分析:

公司董监高的关联交易行为以及董事、高管的“同业竞争”是把双刃剑,为了更好地规范自我交易行为,新《公司法》构建了以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六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则,增加“监事”作为关联交易程序的适用主体,规定董监高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为批准机关,扩大关联方的主体范围,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则。关联交易行为规范的体系化,节约了交易成本,为公司带来了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有益。

案例分析:(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

高某某与程某为某甲公司董事,二人控制的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某乙公司通过在市场采购后加价转售的方式,将产品销售给某甲公司。此期间,关联交易的总额及比例大幅上升,但在公司监事会要求整改后,关联交易迅速减少并最终停止。高某某与程某未向公司披露这些关联交易,导致利益不当流向某乙公司。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某甲公司的全部诉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撤销了二审判决,判令高某某、程某赔偿某甲公司损失共计7,064,480.35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一、案涉关联交易是否损害甲公司利益的问题。1.高某、程某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本案高某、程某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义务。2.案涉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公司法保护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并未禁止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合法有效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公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的精神,应当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即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规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第一,案涉诉讼双方均认可交易模式为乙公司在市场上采购加工定制产品后,转售给乙公司的唯一客户甲公司。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甲公司本可以在市场上采购相关产品,而通过乙公司采购产品则增设不必要的环节和增加了采购成本,由乙公司享有增设环节的利益。第二,关于高某、程某所提交的黄某和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足以证明高某、程某所称设立乙公司是为了避开同业公司对外协厂家限制的主张。此外,在取消与乙公司关联交易后,甲公司亦通过市场直接采购的方式购买了相关产品,高某、程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第三,甲公司关于高某、程某将本可以通过市场采购的方式购买相关产品转由向乙公司进行采购而增加购买成本,甲公司所多付出的成本,损害了甲公司权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高某、程某的行为与甲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关联交易发生在高某、程某任职董事期间。在高某任总经理主持生产经营工作期间,关联交易额所占甲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大幅上升,而在高某、程某被解除相应职务后,关联交易急速减少并消失。关联交易的发生及变化与高某、程某任职期间及职务变化存在同步性。

在审理期间,法院要求高某某与程某提供某乙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证据,但二人未能提交。结合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采纳了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即7,064,480.35元。

履职要求:

只有正当的关联交易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程序正当、对价公允三个层面。信息披露,即要求关联董监高应当将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披露;程序正当,主要体现在回避和表决两个方面(具体可参考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价公允,即审查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性。

0 阅读:2

浩公律所

简介:一站式法律问题解决专家精心呵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