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一志愿复试结果公布后,某高校受理了个别考生虚构高分考研成绩携家人向学校提出异议、制造是非的案例(实际情况是考生低分未达到国家线)。声明表示,对该类考生,无论出于何目的,已然有失当代大学生应有的思想素质和品德要求,严重违背新时代大学生应有的价值观,更不符合国家选拔研究生的品德考核标准。同时,考生及家长的行为也极大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秩序。......自该声明发布之日起,该校将对这类考生固定相关证据,记录于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两年内报考该校研究生认定为思想道德考核不合格。因伪造成绩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法律分析
涉案报道中存在考生虚构高分的事实,虚构的方式不同,其行为性质也会因此不同。目前,研究生考试结束后,初试成绩都是以电子成绩单的形式在网上查询获知,电子成绩单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方法多样:如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成绩查询系统,直接修改服务器中的成绩数据,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伪造与招生单位官网高度相似的虚假页面,诱导他人相信虚假成绩,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若是利用技术手段修改了下载的电子成绩单或截图,因研究生初试成绩电子成绩单的性质(研究生考试成绩单通常由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或招生单位出具,一般情况下其被认定为事业单位公文或证明文件,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及多数研究生招生院校网站上查询下载的电子成绩单没有印章,所以伪造研究生初试成绩单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若下载的研究生考试初试成绩单上盖有高校电子印章,伪造该电子印章的可能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当然,新闻中的虚构高分可能并未涉及伪造、修改纸质或者电子版材料,存在考生主观认为考试成绩异常,以本应得高分而实际低分为理由提出复核申请的情况,携带家长制造是非行为不当,干扰高校正常的复试工作。切忌自行伪造考研初试成绩单,该行为至少属于违法行为。
三、相关罪名解析
(一)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假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侵犯了对社会公共秩序。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3.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四、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相关规定
1.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②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③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③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④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