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局回复:如何界定毁坏林地还是毁坏林木?
文/务林人
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如何界定一个行为是毁坏林木还是毁坏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还是由办案机关认定?
省林草局回复(202407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24〕48号)关于毁林林木、林地案件规定为:3.01.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3.02.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其他活动,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设,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3.03.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致使林木、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3.04.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综上所述,毁坏林木案件和毁坏林地案件的违法行为方式有一定的区别,导致的结果也各有不同。当违法行为既适用于毁坏林木案件又适用于毁坏林地案件时,要以违法行为发生后,破坏森林资源危害程度作为界定案件类型的依据。当只有林木受到毁坏时,界定为毁坏林木案件;当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时,界定为毁坏林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