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函
林函策字〔2001〕44号
湖北省林业局:你局《关于“林区”界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也可以以县(市)、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划定,具体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性法规对“林区”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执行,但依法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南方集体林区”等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作为划定“林区”的依据。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文件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