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级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1.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100%(个别者除外);第2、3名,授子参加比赛运动员的70%;第4至6名,授予参加比赛运动员的50%。
二、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1.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第2至6名、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2.参加洲际(或相当于洲)以上比赛的国家队运动员,取得良好成绩的; 3.参加世界青年锦标赛获得优异成绩的主力队员(不超过10人); 4.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垒球冠军不超过全队的5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40%,第3名不超过全队的30%。棒球冠军不超过全队的40%,亚军不超过全队除30%).
三、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在少年世界锦标赛中,获得第1名的队的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为60%); 2·在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1至5名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亚军除授予运动健将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3至5名不超过全队的60%); 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4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30%). 4.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的4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30%)。
四、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1·在少年世界锦标赛中,获前3名队的运动员(冠军队的运动员,第 2、3名上场局数累计不少于50%,申请人数为60%); 2.全国锦标赛中,第3名以下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第3至5名除个别运动员外为其他运动员,第6名以下各队运动员不超过全队的60%); 3·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锦标赛中获得第3名以下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亚军除个别运动员外的其他运动员,第3至5名不超过全队60%); 4·在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3名以下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亚军除授予一级运动员以外的其他运动员,第3至5名不超过全队60%); 5.在地(市)或相当于省辖市的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申请人数:冠军不超过全队40%,亚军不超过全队的30%)。
五、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各队运动员; 2.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中,获得第3至5名的各队运动员; 3.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的锦标赛中,获得冠亚军队的运动员; 4.在不少于6个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 5.在一个年度内参加10次比赛,获胜 6次(三个不同的队)的各队运动员。
六、少年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代表地(市)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少年锦标赛的运动员; 2.一个少年队,在一个年度内参加5次正式比赛,获胜3次(两个不同的队)的各队运动员。 3.在不少于3个基层少年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军队的运动员;在不少于6个基层少年队参加的正式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各队运动员。
注:
1.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的队中,其不符合该等级标准条件的运动员,可申请较低一级的称号。 2.在达到各等级称号成绩标准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较高一级的称号。 3.参加全国青年或大学生比赛申请授于等级运动员称号时,可参照各系统举办的全国锦标赛的标准执行。 4.关于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比赛次数的计算:比赛一场就算一次,每次比赛必须有等级裁判员主持,并签字证明方为有效。 5.运动员因作风恶劣受到处罚,在受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各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