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球运动管理条例

棒球壹号位 2022-05-25 10:04: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不断促进我国垒球运动的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逐步加强垒球项目的法制化建设,加强运动队的管理,为促进“奥运争光计划”任务的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务本条例是对垒球运动的竞赛、训练、科研、裁判、外事、转会(队),及其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工作要求与行为规范,目的是促使垒球项目的各项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我国垒球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我国垒球运动继续保持世界先进水平,为国争光。

第三条领导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国垒球运动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小球运动管理中心的具体指导下,中国垒球协会团结全国垒球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推动垒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垒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垒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垒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二章 竞赛(集训)

第一节竞赛规则规程

第四条竞赛类别一、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正式比赛为:(一)全国运动会垒球比赛(二)全国垒球锦标赛(三)全国垒球冠军杯赛(四)全国垒球联赛总决赛(五)全国青年垒球联赛(六)全国城市运动会垒球比赛(七)全国大学生垒球赛(八)全国少年垒球比赛(九)全国儿童垒球比赛(十)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其它正式比赛

二、国家体育总局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为:(一)奥林匹克运动会垒球比赛(二)世界垒球锦标赛(三)世界青年垒球锦标赛(四)亚洲运动会垒球比赛(五)亚洲垒球锦标赛(六)亚洲青年垒球锦标赛(七)世界少年垒球锦标赛(八)国际垒球邀请赛

第五条竞赛规程国内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竞赛规程,规程应在每年年初发给各队,开赛前2个月由承办单位发补充通知。集训发集训通知。承办国际垒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垒联)或亚洲垒球联合会(以下简称亚垒联)委托的国际比赛,应按国际垒联和亚垒联公布的竞赛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竞赛规则采用国际垒联批准的国际垒球竞赛规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垒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参赛办法除按竞赛规程执行外,还应:一、为创造良好的竞赛秩序,促进优秀运动队的训练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保证群众体育的正常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行业体协运动队的运动员在正式入队后,必须向中国垒球协会注册登记(注册办法见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未注册登记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正式比赛。已注册的运动员,有义务推动群众体育的普及。二、注册参加全运会的队伍,必须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国内正式比赛。如不按时报名参赛或报名后无故退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竞赛规程进行处罚。三、严禁使用兴奋剂,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节 竞赛(集训)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组织委员会竞赛(集训)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承办协定,赛区应成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领导各项工作,确保安全,杜绝事故,保证比赛(训练)进行。

第九条联席会议赛前召开联席会议,由组委会成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技术代表、裁判长、领队、主教练参加。必须参加会议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缺席。无故缺席者,停止其工作或参赛资格。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垒球竞赛的仲裁机构,对主办单位负责,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审查竞赛规则、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裁判员和运动队的临场表现,处理发生的竞赛纠纷,保证竞赛的公平、公正。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反纪律、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主办单位派出,委员设2-4人,由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技术代表是仲裁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三节 运动队参赛(集训)

第十一条一般规定参赛队(集训队)除必须遵守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外,还应自觉遵守下述规定:一、参加开、闭幕式和发奖式(或比赛前入场式),服装必须整齐统一。着装不符合规定,不准入场和参加比赛。二、严禁打假球。一经查出,取消该队参赛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三、比赛、集训期间不准外宿,遇有特殊情况,外宿需经队领导批准,并报组委会(集训办公室)同意。运动队在赛区(集训地)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要追究领队、教练员责任。四、不准在赛区(集训地)谈恋爱,不得进夜总会、舞厅,严禁搞有伤风化的活动和发生流氓行为,违者除停止比赛外,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五、严禁在赛区(集训地)放映黄色淫秽录象,违者,没收机器,停止该队(或人)2年参加比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六、严禁在赛区(集训地)赌博、打麻将,违者,没收赌具,罚款2000元,停止该队(或人)1年参加比赛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七、赛区(集训地)餐厅不备酒,除统一安排活动外,禁止裁判员、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令其离开赛区(集训地)。八、各参赛队到达赛区(集训地)后,要注意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经检查卫生不合格的队,不能参加“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九、爱护公共财产,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一律按价赔偿。

第十二条对运动员的规定一、在赛区(集训地),运动员要注意着装,保持仪表端正。二、比赛中动手打人者,除取消比赛资格、通报批评和按《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视其情节给该队以2000—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30天内上交中国垒球协会(不缴者取消该队当年和下年度比赛资格)。三、比赛中,运动员出言不逊、口吐脏字,经警告后再犯者,判罚出场。四、认真贯彻“运动员守则”。

第十三条对教练员规定一、教练员临场指挥中,着装应符合规程、规则的要求。二、教练员临场指挥中,不准吸烟(包括在运动员席),经警告再犯者判罚出场。三、教练员不得授意运动员让球搞交易,不准向裁判员行贿,一经查实,取消该队的比赛成绩,对主要当事者给予停赛2年处罚。四、教练员临场指挥中,要严格控制自己和运动员的过激行为,凡以错误言行诱发运动员、观众闹事者,追究教练员的责任,除在赛区给予处理外,国家体育总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若干年限的临场指挥资格。五、认真贯彻“教练员守则”,未经批准不得带亲属进住赛区(集训地)。

第十四条对领队和工作人员的规定一、比赛中,领队和医生不得有不文明的语言行为,不准在比赛场地吸烟,违者,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令其离开比赛场地。二、比赛中,领队要做好临场比赛中的思想工作,要教育运动员尊重裁判员,尊重对方,尊重观众。一旦出现肇事苗头,要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因领队管理不严,纵容或不予制止而导致比赛出现打架斗殴或闹事的,将追究领队责任。如领队直接参与闹事,除在赛区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外,国家体育总局将通报批评或建议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裁判

第十五条裁判员任务一、积极宣传垒球运动,推动本项目的普及。二、积极承担竞赛裁判任务,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三、积极参加体育部门和协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裁判员学习班,不断提高裁判水平。四、积极参加有关体育组织开展的各类垒球活动;总结工作经验,撰写垒球运动的学术论文,为垒球竞赛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六条对裁判员要求一、热爱祖国,热爱垒球事业,热心垒球竞赛裁判工作。二、熟悉垒球规则和裁判法,了解和掌握垒球运动技术特点和发展规律。三、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积极、稳定。四、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五、相互学习,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团结协作,不断进取。六、服从领导,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纪律各等级垒球裁判员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裁判员守则》、及《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选派全国竞赛裁判员的条件一、裁判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质,作风正派,获得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称号,并经年度规则学习、理论考试和组织测验合格者。二、担任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职务的,必须是国际级裁判员或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级裁判员。三、直接从事垒球工作并获得一级以上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经理论考试、身体素质测验合格,可优先选派。

第十九条选派全国竞赛裁判员的规定一、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采取指定与分配名额相结合的办法选派裁判员,被指定的裁判员和被分配裁判员名额的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和不派人参加裁判工作。二、竞赛所需的裁判员应在保证竞赛工作的前提下,从赛区就近选派裁判员。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裁判员处理程序一、对赛区不予接待和不负担经费以及终止本次裁判工作的裁判员的处罚,由国家体育总局在赛区的代表、裁判长和赛区组委会共同决定。二、撤消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或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对退休裁判员设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申请授予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程序

一、申请国际技术等级的裁判员,先要征得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政治部、各行业体协的同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垒球协会向国际垒联申报。二、申请国内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由所在单位、当地垒球协会推荐,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当地体育局批准同意,报其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体育部门审批。三、荣誉裁判员的授予,应先经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政治部、各行业体协推荐,中国垒球协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四、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主持;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考试依照批准权限的规定由相应体育主管部门主持。五、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机关发给证书、证章。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等级称号,以国际垒联和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或中国垒球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裁判员管理裁判员由有权批准其等级称号的体育部门和相应的协会管理,并进行年度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解放军、行业体协及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体院批准授予的等级裁判员,应及时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一级裁判员应向国家体育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第一节 领队

第二十六条 领队领队在运动队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主教练工作。领队主要负责队的思想教育、作风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并督促教练员、运动员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领队必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身作则,作风正派,熟悉业务,善于管理。

第二节 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二、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有吃苦精神。三、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四、虚心好学,在业务上不断创新。五、获得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六、遵守《教练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训练计划教练员必须从本队的实际情况出发,周密制定任期内训练规划和年度、阶段、周训练计划或教案。认真钻研垒球运动技术,实行科学训练。每年元月30日之前,各队主教练必须将上年度的年终总结和本年的计划交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所有教练员应同时报送训练、比赛的论文。经评审后,公布评审结果,逾期不交者,取消当年度的参赛资格。

第二十九条教态教练员上训练课时,必须身着运动服、运动鞋,提前到场做好课前准备。训练时要文明教学,不得打骂运动员,训练场上不准吸烟。训练期间禁止酗酒、赌博。教练员之间要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各单位主管训练的领导和部门有责任对教练员进行监督与检查。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将派教练委员会成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凡违反上述要求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直到停赛处理。为提高教练员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将不定期分层次地对教练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此项规定按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岗位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违纪处罚教练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举报或反映查明属实者,则予以通报批评,取消1—2年直至终身执教资格:一、在政治上宣传或散布对党对社会主义不满或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二、在生活中酗酒、赌博、斗殴、腐化、收看淫秽录象和黄色书刊;三、在经济上侵吞公款、公物、私分赞助款;四、在比赛中不服从裁判、行贿、打假球等。

第三节 运动员

第三十一条运动员思想品德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二、具有献身我国垒球事业的志向和决心,团结拼搏,勇攀高峰,为国争光。三、努力学政治、学文化、学业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有文化的运动员。四、具有吃苦精神、科学态度和顽强作风,尊重教练和领导,认真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

第三十二条行为准则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守秩序,守纪律,遵守各项条例。二、训练中不迟到,不早退,精神集中。比赛中胜不骄、败不馁,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赛出风格和水平。三、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道德;不吸烟、不饮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看淫秽录像刊物、不违反外事规定。四、遵守《运动员守则》

第三十三条违纪处罚违反纪律者给予停赛处罚。

第四节 国家队

第三十四条国家队领队国家队领队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拔任命。

第三十五条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的主教练,由中国垒球协会教练员委员会研究提名,由国家体育总局业务部门讨论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的助理教练,由主教练提名。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队员由主教练、助理教练与中国垒球协会、国家体育总局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名。以上两项提名均需报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批准。入选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的队员,应按时报到和参加集训,无故不参加集训者,给予除名、停赛一年和取消全运会参赛资格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要求一、国家队主教练按集训任务确定任期,实行目标责任制。二、国家队有推动全国垒球运动水平提高的义务,有调动、发挥全国垒球界人士积极性的作用。三、国家队应在训练、竞赛、队伍管理等方面起到表率作用。四、国家队训练、竞赛等工作计划受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和中国垒球协会的监督和检查。五、教练员、运动员应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和《运动员守则》,违者从严处理。

第五章 训练与科研

第三十七条训练指导思想根据世界垒球发展趋势,结合中国特点,我国垒球训练指导思想是:传接球“小、准、快”,投球“快、准、变”,击球“以挥击为主,长短结合”。

第三十八条训练原则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务实创新,认真贯彻以实战为中心的“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大运动量的科学训练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研科研必须为提高我国垒球训练、竞赛水平和加速后备力量培养服务。科研必须面向运动队,紧密联系训练、比赛的实际,促进提高。

第六章 外事

第四十条任务出国团(队、个人)和接待外国(队、个人)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政府制定的对外政策及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外事规定,积极、广泛地做友好工作,增进友谊,扩大影响,加强学习,促进提高。

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在是非面前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维护祖国尊严和荣誉。二、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和竞赛纪律。严守国家机密,遇事及时请示、汇报。三、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明确出访任务、来访任务和活动方针,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四、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写出团或队的书面总结和个人自我鉴定(包括技术、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材料,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和领导。五、对在外事活动表现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团(队)出访和来访一、派团(队)出访原则:1、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出访比赛时,必须严格执行全年及阶段训练计划,保证系统训练,注意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以最佳竞技状态完成好比赛任务。2、地方队根据各队多年的思想作风表现,以全运会和全国联赛的成绩为依据,参照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输送运动员情况,从任务出发,予以安排。二、团(队)来访安排原则根据来访团(队)情况,本着给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少年队)和各优秀运动队创造学习、锻炼提高机会的精神,适当考虑各单位承办国际比赛的积极性和条件(地区、场地、经费、气候等)及来访团(队)的合理要求,予以安排比赛地点和队伍。三、各单位自行联系的国际活动,应报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垒球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选派教练员、裁判员到国(境)外执教、学习、比赛的规定。一、选派教练员的条件1、热爱祖国思想作风正派;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较高的业务水平;3、获得《高、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4、执教期间,取得优异成绩,并积极参与大、中、小学垒球业训辅导;5、在地方队任教期间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输送过运动员;6、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初懂外语;7、能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垒球协会交给的任务;8、单位推荐与选派相结合,并经中国垒球协会教练员委员会研究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批准。

二、选派裁判员的条件:1、热爱祖国和垒球事业,思想作风正派;2、工作努力,熟悉裁判业务;3、积极参加国内各项竞赛活动,执法公正,表现突出;4、有一定外语水平,年龄55岁以下;5、必须是国家级以上;6、年度理论、外语考试和身体素质测验合格者;7、经中国垒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研究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交流、转会

第四十四条 运动员国内交流及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规定。一、 国内交流规定1、运动员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正式比赛;2、同一年度内,每一名运动员不论何种原因,均不能代表两个不同单位的队参加比赛(全国运动会按统一规定执行)。3、按全国垒球运动员注册及交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二、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规定:为了加强中国垒球协会与国(境)外各垒球协会的合作,促进垒球运动对外的技术交流,同时也保证中国垒球运动的稳定,将有计划地选派运动员到国(境)外打球。遵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1、国(境)外各垒球协会及其所属垒球组织,聘请中国垒球运动员参加所在国家和地区垒球协会认可的比赛,均应与中国垒球协会联系,经中国垒球协会同意派出后方可聘请;2、无论任何形式,所有赴国(境)外打球的中国垒球运动员必须持有经中国垒球协会同意的批准书。

3、聘请中国垒球运动员的国(境)外各垒球协会或其他所属的垒球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垒球协会交纳一定转会费。转会费标准根据运动员技术水平、成绩、年龄以及拟在转会球队打球时间、拟签定的转会合同等来制定。如续签合同应续交转会费。短期聘用者(6个月以下)只收取转会手续费,如果续聘则按转会办理。转会手续费按转会费或聘用金的15%收取。

4、所有未经中国垒球协会同意而在国(境)外参加所在国家和地区垒球协会认可的比赛的运动员,或批准后没有按期向中国垒球协会缴纳费用的运动员,都不能注册和参加国内组织的任何垒球比赛,并将给与停止参加1—4年国内比赛的处罚。中国垒球协会将向运动员所在国家和地区垒球协会组织提出交涉,禁止他们注册和参加所在国(境)外的垒球比赛;5、凡到国(境)外打球的运动员必须年满22岁,否则将不予批准。由中国垒球协会批准,短期到国(境)外打球的运动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奖励为表彰在发展我国垒球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同志,特授予“垒球运动荣誉奖”(在中国垒球协会换届工作会议上授奖)。

第四十六条 上述所有处罚均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所有上缴的款项及转会费,中国垒球协会将用于扶持青少年垒球运动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由中国垒球协会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均属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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