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还是合伙?重庆—工伤认定判决引争议

小布爱画画 2024-03-04 16:45:55

重庆一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被家属诉至法院。从工伤认定诉讼到赔偿官司,家属接连败诉,引发一场关于雇员抑或合伙人的争议。

34岁男子田建波是一名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田兵是货车的所有者,将车挂靠在重庆兆驰物流有限公司,对外开展业务。2020年10月7日,田建波驾车运输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田建波的家属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万盛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理由是田兵与田建波合伙购车共同经营,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田建波家属随后诉至法院,于2021年9月30号在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田兵在庭审时自己亲口说的涉案车辆只有田建波一个人开,工资是6000元一个月。綦江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万盛人社局的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田建波出事后,留下两个不满10岁的孩子。父亲走了,天都塌了,不予认定工伤又给了这个破碎的家庭一记重击。当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候,田建波家属才觉得松了一口气。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万盛人社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期间,法院一度中止诉讼,但未说明具体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田建波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挂靠人所聘用的人员。

判决书显示,田兵和兆驰公司主张,涉案车辆为田建波与田兵共同出资购买。田兵出示了一份田建波向其汇款5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车辆系两人共同购买合伙经营。田兵与兆驰公司于2020年6月签订了《汽车营运挂靠合同》,但田建波没有在此协议上签字,对此,兆驰公司给出的解释是,田建波征信在银行审批不能通过。

对于二审判决,田建波家属表示异议,“二审认定双方系合伙关系,明显缺乏证据支持”。

据田建波家属称,虽有银行记录证明在购车时田建波向田兵汇款5万元的事实,但没有备注转款理由,不能说明这笔钱就是用于买车,退一步讲,即便是用于买车,也不能说明双方是合伙关系,也有可能是借贷关系。《汽车营运挂靠合同》上没有田建波的签字,亦可佐证两人不是合伙经营关系。至于兆驰公司所述“征信不能通过银行审批”,田建波家属认为此理由过于牵强,与挂靠合同签订并无关联。更重要的是,双方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对共同出资、利润的分配也没有约定,所谓共同购车经营只是田兵与兆驰公司的片面之词,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实。

“虽然田兵提交的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的银行流水中没有双方的经济往来,但现实中用现金微信支付交易也是常有的事,不能证明田兵没有向田建波发放工资,也不能证明田建波没有上交运费。”田建波家属表示,有聊天记录证明田建波曾向田兵索要工资,可以证明田建波是田兵聘用的人员。

2022年10月,田建波家属以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向重庆高院申请再审,并递交了一份“田建波向田兵索要工资及支出,田兵表示工资等2天得行不”的聊天记录。重庆高院没有采纳新证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田建波家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兆驰公司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40余万元,田兵承担连带责任。

因重庆第五中院及重庆高院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认定,田建波是涉案车辆的实际合伙经营人,綦江区法院审理认为,田建波家属基于田建波与田兵存在雇佣关系要求田兵、兆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10月31号在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时,田兵和兆驰公司提交了一份档案截图,欲证明田兵聘请的司机另有他人,这个明显前后陈述自相矛盾,但这份证据在此前庭审中从未出现过,田建波家属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明显是虚假证据”。田建波家属说,事发后他们联系兆驰公司经理协商后续事宜,对方一直避而不见,并明确表示货车主人是田兵。在保险理赔上,兆驰公司各种刁难,不仅要求他们签无理协议。在田建波家属看来,田兵和兆驰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通过编造事实、提供片面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应当予以惩戒。

一次意外事故,造成两个孩子痛失父亲,从此失去了父亲对孩子精神上、经济上的帮助。现在两个孩子由母亲一人抚养,赔偿没有着落,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精神受到重创的同时,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努力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结合工伤保险的基本理念予以统筹考量,寻求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责。两个官司接连败诉,让田建波家属感到迷惘,“会继续上诉,二审于3月13号在重庆第五中院开庭审理审,只求一个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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