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茂开发商拖欠工程款两级法院超出诉请判决解除合同、剥夺抗辨反诉权利引质疑

小布爱画画 2024-04-16 14:19:47

 

近日,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上流传沈阳世茂五里河工地农民工的爆料,该工地拖欠2000多名农民工工钱长达十年。并且通过法院将拖欠的工程款“合法”赖账。

 

据农民工讲述,他们数千人之所以拿不到工资,是因为沈阳世茂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并通过诉讼手段解除了施工合同,达到其拖延和赖账的目的。令人费解的是,一审和再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超出沈阳世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自行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时隔多年,随着一纸判决落下,数千农民工的讨薪之路再次陷入困境。

时间回到2013年1月,城建公司与沈阳世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项目。施工过程中,沈阳世茂拖欠上亿工程进度款,被城建公司诉至辽宁高院。为拖延支付工程欠款,沈阳世茂以确认合同无效提起诉讼。2020年12月,在确认合同有效、且争议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辽宁高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强令城建公司撤出施工场地。

 

城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二审认为,沈阳世茂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原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辩论的权利。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沈阳世茂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让无助的农民工们看到了希望,然而沈阳世茂又向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了申诉,最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辽宁高院的一审判决,再次浇灭了农民工好不容易燃起的希望,同时也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沈阳世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一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是明确符合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应当再审情形的错误判决。再审判决究竟出于什么原因要维持一个错误判决?”城建公司称,从立案到判决,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可谓努力打破现有法律框架束缚,大胆改革创新,开法制建设之先河。

沈阳世茂提出再审申请时间是2022年6月17日,而最高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时间是2023年8月16日,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沈阳世茂在没有任何新证据、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再审申诉,再审裁定书对裁定再审的理由仅表述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未能指出沈阳世茂的申请符合哪一种具体理由。据此,城建公司认为,最高法院审监庭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裁定再审,突破了现有法律框架。

 

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沈阳世茂从未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再审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完全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提出上诉的权利,违反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审判制度。城建公司质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可以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随意作出判决?

再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沈阳世茂资金确有困难,合同不得不进行调整。但沈阳世茂在再审过程中出示的七组证据中,没有一组是证明资金困难的,那么,最高法院审监庭是如何确认这一事实的呢?抑或无需证据支撑就能随意作出事实认定?

沈阳世茂拖欠巨额工程款,城建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依据合同索要工程款,背后承载着2000多个农民工、几十个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的殷殷期盼,城建公司索要10年工程款法院不做判决无果,再审法院仅因沈阳世茂所谓的资金困难,在没有落实撤场资金、没有清偿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双方合同并要求撤场,这样的判决无疑会激化社会矛盾,世茂欠款赖帐了10年法院还纵容保护他们的违约行为,那么守约者被欠钱方的施工人的利益由谁来保护呢?城建公司与农民工曾经都满怀希望地寻求公平正义,但现实的残酷让他们对法律产生了深深的失望。

奉法者强则国强。只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也唯有严格公正司法,才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目前,城建公司已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严查案件背后的腐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公信,所谓的“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口号,“让每一个公民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可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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