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16年的女儿非亲生,男子起诉向妻子索赔39元万未获支持

法律人叶某 2022-09-26 11:43:40

“没想到我辛辛苦苦抚养了16年的女儿竟是别人的,16年来我一直被妻子蒙在鼓里,作为一个男人这怎么接受得了啊?”湖南一男子刘贻超经人介绍认识了小自己15岁的毕桂,两人结婚后生下一个女儿,家庭开销也越来越多,刘贻超开始去南方打工,很少回家,每月工资3600元,一发工资就给妻子寄回3000元。

2016年刘贻超被邻居告知妻子与一些男人举止亲密。后来,夫妻俩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刘贻超瞒着妻子用女儿头发做了一份DNA,鉴定结果排除刘贻超为毕桂所生女儿的生物学父亲。2017年,刘贻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他和妻子离婚,判令妻子返还他支付非亲生女儿的抚养费34万元,同时赔偿他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可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用心经营婚姻,相互尊重、信任、理解、关爱,多为孩子着想,尚有和好的可能,驳回刘贻超的诉讼请求。

2018年,刘贻超再次向同一法院起诉,递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毕桂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但是小孩与他俩共同生活将近18年,刘贻超对作为继女的她尽了抚养教育义务,他可要求受他抚养的继女尽赡养义务,他要求毕桂支付小孩抚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他主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相关情形,不予支持。

【叶律说法】

受伤的总是老实人。刘贻超与毕桂也曾度过一段热恋期,觉得彼此合适,于是步入了婚姻生活,没想到妻子还是婚内出轨,给刘贻超戴了一顶大大的“绿帽子”。

1、妻子毕桂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推断刘贻超与女儿不存在父女关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不存在亲子关系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以保护父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刘贻超已经提供了单独收集到的不存在父女关系的鉴定报告,妻子毕桂在诉讼程序中拒绝鉴定,可以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2、刘贻超与“女儿”是否构成继父女关系呢?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基于生父母的再婚而形成的,两者并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因此,继父母对继子女并不存在法定抚养义务。在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如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可以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也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可见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生育的,出生在继父母结婚之前。而本案中的“女儿”出生在刘贻超与毕桂结婚之后,不符合继父女的定义,因此不存在继父女关系。

3、毕桂要返还刘贻超支出的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由于妻子的过错行为,刘贻超错误地抚养了与其无亲子关系的“女儿”,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性抚养。由于刘贻超对女儿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刘贻超在离婚后无须支付抚养费,毕桂则须返刘贻超抚养费。

毕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还怀孕生子,严重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侵犯了刘贻超的婚姻权利,造成了刘贻超的精神痛苦,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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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叶某

简介:维护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