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劝阻、坚持进入危险区域,沟槽坍塌工人被掩埋致亡

靖二氧化碳 2025-01-25 10:10:59

2025年1月10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资阳临空四川帝源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11·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1月2日17时许,资阳市临空经济区雁江镇新堰村2社,四川帝源达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施工场地内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日上午8时,挖掘机驾驶员任某驾驶挖掘机开始临时排水沟沟槽开挖作业,工人苏某中(死者)、邓某平在管理人员周某波、张某强指挥下从事测量放线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下午17时许,任某驾驶挖掘机正在进行排水沟沟槽开挖作业时,苏某中准备从正在开挖作业面的南侧小路去到前面坡上。周某波问他过去干什么,苏某中说去拿水杯喝水,周某波叫他不要抄近道走河边过去,河边不安全,要走里面绕过去。苏某中不听劝阻,坚持从河边走过去,走到沟槽临河侧沟壁上顺便停下来去看沟槽挖到什么程度时,沟壁突然坍塌,将其带入了沟槽中;同时,受震动影响对面沟壁也发生坍塌,将其掩埋入约5方的泥土中。

周某波发现苏某中被埋后,立即组织工地工人进行施救并立即拨打电话向项目经理廖某旭报告现场情况,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10分钟后,现场工人将苏某中从掩埋的泥土中救出;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苏某中进行现场抢救;18时许,苏某中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苏某中违规进入正在挖掘施工的新堰村老鹰河临时排水工程排水沟槽施工点危险区域,被坍塌的沟槽壁泥土掩埋致死,发生事故。

2.间接原因:一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帝源达公司未及时排查出施工现场土石方易坍塌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作业人员起到安全警示作用。二是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帝源达公司未严格督促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未有效阻止作业人员苏某中抄近道进入危险区域的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致事故发生。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1.帝源达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施工现场土石方易坍塌的安全隐患并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如设置围栏等防范设施;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作业人员起到安全警示、提醒作用,导致苏某中安全意识警惕意识不强,发生事故。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到位。帝源达公司未严格督促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未有效阻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苏某中抄近道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槽侧边(土方松动易坍塌处)的违反操作规程行为,致其被掩埋窒息致死,发生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2.帝源达公司工作人员苏某中,在施工场地作业时,不听从现场管理人员劝阻,在没确定作业沟槽两边是否安全情况下,贸然抄近道进入土石方松动易坍塌场地,其本人被坍塌土石方掩埋窒息致死,发生事故。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苏某中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3.帝源达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兼安全员张某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不到位,未及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严格督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施工场地土石方松动的安全隐患,在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离开施工现场,致使现场其他人员未能有效阻止员工苏某中违章进入施工场地作业的冒险行为,致事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五)(六)项,对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临空经济区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4.帝源达公司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廖某旭,作为公司及事发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施工作业场所管理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导致苏某中安全警惕意识不强,违规进入土石方松动处被土石方坍塌掩埋,发生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帝源达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来源: 资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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