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文档内容,以下是涉及股权激励税收的主要政策文件及核心要点: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核心内容:
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转让时按20%税率征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分期纳税(最长12个月)。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递延纳税。
适用行业限制:列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核心内容:
明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增值权为兑现日,限制性股票为解禁日。
3.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核心内容:
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收入可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
2022年后政策另行明确。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2号)
核心内容:
允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期限从行权日起最长36个月(2024-2027年执行)。
废止原财税〔2016〕101号中上市公司分期12个月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6〕149号)
核心内容:
细化非上市公司职工人数计算、公平市场价格确定方法(净资产法、类比法)。
明确备案流程及资料要求。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核心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本可在行权时按公允价格与实际行权价差额税前扣除。
等待期内会计确认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核心内容: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股票期权政策征税。
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计划。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核心内容:
明确了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授予时一般不征税,行权时,差额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其他相关文件
国税函〔2001〕832号:明确联想集团员工劳动分红用于购买国有股权应征个税。
财税〔2015〕116号:推广股权奖励分期纳税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可分期5年缴税。
结论:上述文件构成我国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核心框架,涵盖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备案程序等,适用时需结合企业性质(上市/非上市)、激励形式(期权、限制性股票等)选择对应政策。
主要来源:ima知识库“资本交易税收”,陇上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