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王一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人间靳说 2023-09-30 18:20:02

案情概述原告李某某。被告王一、王二、王三等人。

原告李某某诉称: 原告与被继承人王某某于 2008 年 9 月19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某某于 2007 年全款购买了住房一套,李某某与其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其中,但 2012年 8 月,王某某将该房屋出租,租期两年,每月租金 800 元,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租金。2008 年 1 月,王某某全款购买了商业用房一套。婚后,为了感谢李某某的细心照顾,王某某将该商业用房 30%的产权赠与了原告。由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曾有过几次婚姻,有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等人。2012 年 10 月15 日,王某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

2013年 6 月 10 日因遗产继承纠纷,李某某将王某某的三个子女王一、王二、王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 对王某某的遗产即住宅房屋的 50%,非住宅用房的 70%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并分割。同时原告提出,由于王某某与其结婚时年纪已经比较大了,身体不是很好,原告为了照顾他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原告认为自己应当适当多分得王某某的遗产,提请法庭在判决时考虑。(2) 由于原告与被告王一、王二、王三没有血缘关系,无法共同共有,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析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分配。

三被告均辩称:原告应当就继承人的人数举证,由于几名被告平时是与王某某分开生活,很久没有往来,被告不清楚王某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王某某商业用房产权证明上记载的所有权份额归属只能证明原告现拥有该房产 30%的份额,但是不能证明其取得方式,即是王某某赠与原告李某某,还是卖给原告的,原告应当就此举证。如果原告是从王某某处购得此份额,购房款也应当作为王某某的遗产予以分配。王某某的住房系婚前财产,是他的个人财产,应当全部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分配。、

王某某出租该房屋的租金在其死亡后的部分也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另被告均认为原告有隐匿王某某遗产的行为。由于王某某是生病猝死,当时跟随王某某生活的只有原告李某某,据被告了解,王某某的遗产远不止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的两套房产,王某某另有银行存款若干以及购买的原始股票,并申请法院依法取证。

因怀疑原告有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被告均认为由李某某来保管王某某的遗产有失妥当,如果李某某自行处置了王某某的部分遗产,几名被告的继承权很难得到切实的保障。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某某的遗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不存在李某某多分配的理由。

被告王三的法定代理人辩称: 由于王三今年 13 岁,尚未成年。王某某与王三的母亲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规定: 婚生子王三随其母亲生活,王某某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直至王三年满 18 周岁。所以王三的抚养费应当先从王某某的财产中扣除后,王某某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分配。

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李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某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王某某之前有过三段婚史,与第一任妻子生育女儿王一、王二,与第二任妻子没有子女,与第三任妻子生育儿子于三(未成年)。李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王某某年纪较大,主要是由李某某履行了照顾和扶养王某某的义务。2012 年 10 月15 日,王某某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

2007 年 6 月,王某某购买了住宅用房一套,全款支付。李某某和王某某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12 年 8 月,王某某将该房屋出租,租期两年,每月租金 800 元,承租人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支付租金。2008 年 1 月,王某某全款购买了商业用房一套。李某某和王某某结婚后,王某某将该商业用房的 30%份额赠与李某某,二人属按份共有。房产证上亦记载有王某某与李某某对此房屋按份共有,王某某占有 70%的产权份额,李某某占有 30%的产权份额。婚前,王某某还购买了 40 万元的原始股票并有银行存款 80万元。

1.继承人的确定: 原、被告对王某某的继承人的身份和人数如何分配举证责任?2,遗产的确定:如何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分王某某的遗产,原告李某某是否需要对其与王某某按份共有的房屋产权的来源举证? 未成年继承人王三的抚养费是否应该

先从王某某的个人财产中扣除?

3,遗产的保管:在继承开始时,遗产由谁保管更利于遗产的安全和分配? 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遗产保管人?

二、分歧与争议意见(一)对第一个焦点即继承人的确定问题的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 原告李某某应当就继承人身份和人数举证。被告王某等人不承担对继承人身份和人数的证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李某某作为本案原告,应当就其诉讼请求向法院举示相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0 条中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原告李某某应当根据该法律规定罗列和证明其他继承人的身份、顺序和人数。

此外,由于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时年纪较大,几经迁徙,原告很难就其除本案几名被告外还有无其他继承人(比如王某某的父母是否已死亡) 举证,如果几名被告人对彼此相互之间的继承人身份及人数没有异议,且根据常理可以推断没有其他继承人存在,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 条,法院可以直接采纳当事人的意见。这样做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2.第二种意见:继承人身份和人数的确定应当由原、被告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完成举证责任,不能只限定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正是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举示了结婚证等证据来证明其继承人的身份,而几名被告人要证明自己是王某某的继承人,同样需要当庭举示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据,例如户口页、出生证明、其父母的结婚证及离婚证等,甚至还包括了社区居委会以及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即使对于原告虽然作了陈述但是难以举证证明的事实,

被告不提出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 条的规定,继承人的身份确定必须有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来予以证明,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自认或者互认予以确定。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向法院隐瞒其他继承人情况,而损害了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

(二)对第二个焦点即遗产的确定问题的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18 条对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王某某于 2007 年全款购买的住房一套,是其在与原告李某某结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系其个人财产。

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来说:该住房应当全部作为王某某的遗产来分配。而 2012 年 8 月王某某将该房屋出租后所获得的租金,截止 2012 年 10 月15 日其死亡之前的,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扣除原告李某某所应得的部分之后,剩余租金作为遗产来分配;此日期之后的租金应全部作为遗产来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 5 条,“该住房虽然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他在与李某某结婚以后将该房租出租给他人,所获得的收益系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2012 年 10 月 15 日从王某某死亡之日起,李某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李某某因为婚姻关系而取得该房屋租金的事实也已经消除。该房屋的性质已经转变为王某某的遗产,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作为遗产来分配,李某某只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其在租金中应继份。

关于王某某个人所购买的商业用房中李某某所占有的 30%的产权份额,房产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记载,李某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其来源。如果几名被告要证明该房屋系李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所得,要求将李某某应当给付给王某某的购买部分产权的款项作为遗产处理,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几名被告来举证,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虽然该商业用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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