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作家兼导演谷传民,诉大衣哥朱之文侵犯其歌曲创作权的案件,据悉8月初即将开庭;
谷传民起诉的原因,是对方对自己著作权的漠视;
朱之文走红后,谷传民和作曲家孟文豪为其量身定制创作一首歌曲《火火的情怀》;
曲调和歌词豪迈有力,配合朱之文浑厚洪亮的唱腔,延续了大衣哥的滚滚长江东逝水的声音气势;
大衣哥更火爆了,这首歌也具有了一定的传唱度;
被收录在大衣哥的首张专辑下。
之后,在2020年11月份,谷传民与曲作家孟文豪就此歌曲的著作权提出签订合同;
而朱之文不予理睬,甚至中断联系。
而大衣哥一方的说法是:
“不是我要唱他的歌,是他想让我推广他的歌。”
最早是谷传民通过朋友来找到自己,帮忙推广他的歌曲;
在这首歌火了以后,去年(2020年)已经让朋友联系谷传民,协商应该如何给报酬;
是按照季度来支付,还是按年,或者干脆一次性将版权买断。
奈何谷传民始终没有回话;
现在又拿此事来炒作,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2)
他是怎么想的?
如果属于对方炒作的话,他想的当然是蹭热度,蹭流量,蹭知名度;
大衣哥出名了,全国的自媒体人都想去蹭流量;
一个词作者也想点有的没的,不是很正常吗?
当然,这也只是一方之词。
每一方都没有回避著作权这个问题,都有意愿想签合同;
而每一方在对方的口中都在逃避,推诿;
其实,这件事已经和著作权无关了;
这件事只和事实与证据有关;
究竟谁说的是事实?谁又在说谎?
把这一点澄清,就可以结案了。
再继续打官司诉讼,那就是争着给律师送钱。
(3)
这类事情可以说是利益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如何判断个人价值的问题;
按照谷传民的说法,自己是为了帮助朱之文才为之创作歌曲;
那么,如果认为自己的作品有价值,就应该明码标价;
一开始就把规则设好;
朱之文觉得作品好,就出钱购买;
觉得不好,可以不要;
也就省去了后续的麻烦。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很复杂;
一首歌,一名歌手;
如果歌曲的创作者不知名,歌手也不知名,歌曲也没有传唱度;
那可能永远也不会有著作权的纷争;
因为没产生利益;
版权价值为零;
此时越多人唱这首歌,创作者们越高兴;
即使带不来经济效益,也可以带来一定的传播效应,让自己的名字有一定曝光度,也就是流量。
而如果一首不知名的歌曲,遇到了知名歌手;
可能创作者宁愿把歌赠送给歌手,只要对方愿意唱自己的歌,就求之不得;
此时的版权费即使有,也是点辛苦钱,不会赚的太多。
而一旦这首歌火了,歌手因为唱这首歌变得有名气了;
此时再去谈版权费,往往不好谈拢;
创作者和演唱者的心理预期并不一致;
究竟是我唱的好,让作品出圈;
还是作品本身好,让我出名了?
著作权纷争铁定发生。
(4)
著作权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依据传唱度,受众接纳度而有波动的;
而演唱者的独特身份,创作者的独特标签都能让这种价值波动更猛烈一些。
说的冠冕堂皇一点,两者是相互合作的关系;
说的世俗一点,两者就是相互利用的关系;
相当于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公司,现在公司赚钱了;
该如何分利益?
每个人都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但行业有行规,可以找到参考标准;
每个人也可以合理把握自己的心理价位;
如果还谈不妥,当然还有司法途径;
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复杂诉讼程序,还有漫长的诉讼期;
要找律师,准备证据;
在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方面都是无尽耗费。
所以这种事情,最好一开始就谈妥。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一口价,买断版权;
就像影视剧的编剧一样,剧本写好,谈好价格,卖给制作公司;
版权再无纠纷。
最怕的就是,一开始想着随便帮个忙,也没料到作品会火爆;
等到别人出名了;
忽然想起来,自己应该分一杯羹。
(5)
其实,要算起来,谷传民也算是大衣哥成名路上的领路人;
两人是山东老乡,大衣哥还没红遍全国的时候,需要行内人帮助;
谷传民给予过实质性的提携和帮助;
朱之文成名了,应该知恩图报,这当然是常理。
因为一首歌,对簿公堂;
这其中必定有些难以公开的情节,是不为人知的;
但无论如何,还是说明一个永恒不变的规律;
利益面前,最好亲兄弟明算账;
把钱谈好再合作。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