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等66人在宿迁市某区小商品市场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而且大部分为经营用房。
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决定的公告》,决定对雨露小商品市场周边地块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并不具备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但是某区人民政府强行把朱先生等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严重侵害了朱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朱先生等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先生慕名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由李吏民主任律师团队代理案件。
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指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一方面,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明确涉案征收地块具体建设项目,另一方面,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建设年代较短,基础设施并不陈旧,所以不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条件。
同时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材料也不能证明房屋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要求,并且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没有听取朱先生等人的意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仅仅规定了货币补偿,没有规定产权置换,明显违背了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坤律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