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店的肉都是合成的,全是假的!”一条差评引发的纠纷,让小曾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自助烤肉店吃完饭后,因为觉得不好吃还拉肚子,小曾在店家的多个宣传视频下留言差评。本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消费吐槽,没想到因为评论中提到“合成肉”三个字,店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这究竟是消费者合理的差评权利,还是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1.
案情回顾
去年,小曾(化名)来到厦门一家连锁烤肉店用餐。用餐后,他觉得肉的口感很差,而且还出现了腹泻症状。
之后的一天,小曾在刷短视频时发现这家烤肉店开了新店,有博主正在为其做宣传。
看到这些宣传视频,小曾心中愤愤不平,在多个视频下方连续评论:“这家全是合成的”“重要的事说三遍,合成肉!全是假肉”等。
烤肉店发现这些评论后,认为小曾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店铺声誉,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店方要求小曾删除不当言论,在视频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七天,同时赔偿店方推广费用损失、律师费和差旅费等各项损失。
在法庭上,小曾辩称自己只是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主观评价,并不构成侮辱诽谤。但店方提供了肉品购买凭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据,证明店内使用的都是正规渠道购买的真实肉类。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消费者发表差评的界限在哪里?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关键在于区分主观评价和客观陈述:
对于食物口感、服务态度等主观感受,消费者有权发表个人意见但对于食材来源、制作工艺等客观事实,则需要有相应证据支持
在本案中,小曾说“不好吃”属于主观评价范畴,法院认为在合理范围内。
但直接指控店家使用“合成肉”,则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
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这种言论可能导致其他消费者对店家产生误解,造成名誉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考虑到涉案评论阅读量较小,要求小曾删除不当评论,发布道歉视频并置顶7天,赔偿店方损失13000余元。
3.
案件看法
网友们纷纷表示:“给差评也要讲究证据,不能想说啥就说啥。”“感觉像是一堂很贵的法律课啊,以后评论还是要谨慎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