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对夫妻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双方围绕房产、抚养费、31万元借款等问题争论不休。男方坚称债务已还清,女方却拿出了欠条和还款计划,矛盾升级,最终再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黑龙江法院的最终判决会如何呢?31万元的债务到底还了没?
1.
案情回顾
张强(化名)与李霞(化名)200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成(化名),夫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5年,李霞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财产和债务。
李霞声称,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她的父母张大爷和李大娘(化名)借了31万元,至今未偿还。
她提供了两份证据:一份是2005年双方共同签署的9万元欠据,另一份是张强于2007年书写的22万元还款计划。
李霞强调,虽然这些年她多次催促还款,但张强一直拖延不还。
对此,张强表示,他同意离婚,但坚决否认欠款未还。
他辩解称,2012年4月10日,他已经还清了所有债务,并提供了一份由李霞签署的收条,上面写着“老太太的钱已还清”。
但李霞却表示,虽然签名确实是她的,但收条上的其他内容并不是她书写的,因此对这份收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关于房产分割问题,双方均认可婚内购买的房屋现价值70万元,且有14万元贷款未偿还。张强表示同意房屋归李霞所有,但要求李霞支付房屋折价款。李霞也同意这一方案。
最让张强不满的是抚养费问题。李霞无固定职业,还要抚养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是与前夫所生的残疾女儿。张强认为,抚养费900元过高,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无法负担这么多。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小成由李霞抚养,张强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并判定两人共同债务为31万元。
然而,张强对这一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借款早已还清,不应再承担这笔债务。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张强再次不服,申诉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再审。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举债,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李霞提供了欠据和还款计划,证明其父母与张强之间确有31万元债务关系。
而张强虽然提供了收条,证明部分还款事实,但收条的内容存在争议,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债务已全部偿还。
2.抚养费的确定:抚养费的标准应根据抚养人收入、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判定张强每月支付900元抚养费,符合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考虑到了李霞的实际经济状况。
3.房产分割问题:婚内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房产归李霞所有,张强获得房屋折价款28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