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自己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2023-12-07 1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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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的,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是否属于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是不属于工伤的,但是,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若无法证明,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因工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5日,王某上班途中骑行共享单车右转弯时突然倒地不慎摔伤。王某先后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

2019年3月19日,用工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月25日,王某向市人社局出具《情况说明书》,说明由于无法查询到本人当时的报警记录,因此无法开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4月2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某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起诉。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回一审判决及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

王某无法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王某系自行摔倒的事实,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

法官说理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安交警部门通过事故责任认定方式作出,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拒绝作出工伤认定或以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为由直接认定不构成工伤,而是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所涉的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作出认定。同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对于影响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责任问题难以查清的情况,应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因工受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作出有利于职工的推定。

本案中,市人社局未能证明案涉事故系因王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对案涉路段路况、事故时天气等影响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未就王某提出的案涉路段因施工变窄、路面湿滑及短时间内该路段发生多起摔倒事故的情况进行核实,仅因没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王某系自行摔倒,径行认定王某不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因工受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及由此决定的推定原则,依法应予撤销。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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