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跑路”,房东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吗?

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2024-12-09 16:18:00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房屋中介收取租金后失踪,房东转而要求租客支付租金的案件。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房东的诉讼请求,并强调了在房屋租赁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

此案中,房东张某于2022年6月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为期36个月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将名下商品房委托给中介公司出租,约定每月租金1700元,按季支付。随后,中介公司与租客李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000元。李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然而,自2022年12月起,房东张某未再收到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中介公司失联。因此,张某将租客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自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两份租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已按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租金,并在2023年10月25日与房东张某办理了房产交接,搬离了租赁房屋。因此,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租金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此案引发了关于委托中介出租房屋时,中介“跑路”后各方权利如何维护的讨论。法官指出,在转租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一般均视为有效。但如果转租行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然而,出租人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在此案中,李某占有使用房屋是基于与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已向中介公司支付了租金。因此,张某作为出租人,无权向李某主张租金。法官提醒,出租人在选择房产中介时应核实其资质、信誉度和房源渠道,避免落入不法中介的圈套。同时,租客应尽可能选择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如遇“二房东”,则需谨慎甄别,避免损失扩大。

此案的判决结果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房屋租赁中的重要地位,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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