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7日,因方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对姚某实施家庭暴力以及案发前一天向姚某提出离婚,要求自己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等事由,产生杀害方某的想法。
姚某持铁棍猛击方某头部数下,又持菜刀实施割颈,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方某丙系头部遭棍棒类物体多次打击和颈部遭受长刃锐器多次切割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观点:
姚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方某的长期家庭暴力而持械杀死方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姚某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应认定方某在婚姻生活中对姚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姚某对方某实施的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默默忍受,终因方某的婚外情并逼迫其离婚并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产生反抗的念头,姚某杀人的动机并非卑劣;姚某在杀人的过程中虽然使用了两种凶器并加害在方某的要害部位,并承认有泄愤、报复的心理,但结合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姚某属于受虐妇女,其采取上述手段杀害方某更主要的还是为了防止其未死会对其施以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姚某作案后没有逃匿或隐瞒、毁灭罪证,而是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找到作案使用的菜刀,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综上,姚某的作案手段并非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姚某具有自首情节;方某的父母对姚某表示谅解,考虑到姚某尚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对被告人姚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典型意义:
1.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反家暴意见》),在该意见第20条中,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由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害、伤害施暴人案件的处罚。本案系首例适用两高两部《反家暴意见》将受暴妇女以暴制暴的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案件。
2.本案系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本案在开庭时聘请具有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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