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审判工作32年,办理刑事、民事案件无数的老法官王金玲,怎么都没有想到,在其退休两年之后的2020年10月,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余元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
刑满释放的王金玲,因坚持自己无罪,从此走上了“喊冤”申诉之路。
2024年10月29日、30日,王金玲刑事案件申诉听证会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听证会上,王金玲抛出了大量书证,以及被隐匿的证据。基于事实与证据,王金玲表示,所谓的受贿9万元,其中5万元是罚金,4万元是赔偿款;5万元罚金中的2万元根据判决,已按时任院长安某某的指令上交法院,多余的3万元退还交款人;4万元的赔偿款,因未调解成功,也退还当事人。
而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的7万余元,在被认定期内,王金玲用于接收办案款项的工资及相关账户总额始终保持10万至30万之间,总体资金高于涉案资金,何来挪用之说?
案发之前,王金玲主办再审案被冒名减刑十五六年,与时任院长引发矛盾2013年10月底,时年50岁,已任馆陶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14年的王金玲,出任刑事审判庭庭长一职。
在王金玲上任刑庭庭长之前,该院2011年审判的一宗团伙盗窃案(【2011】馆刑初字第5号)的被告之一张某仁,已向馆陶县法院申诉。
该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3日,召开了第一次审委会。会上,主办人王金玲依据规则提出,该案仅张某仁一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遵从谁申请、审理谁的原则,本次再审只对张某仁一人。王金玲的提议,得到与会成员的一致签字认可。
2015年4月9日,由王金玲负责审理的张某仁再审案开庭。庭审后,安某某要求对本案的几个被告都减刑。王金玲则说,“那咱们再去中院沟通学习一下”。
这次对话之后,王金玲于2015年8月19被调离刑庭。
一天后,在没有做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继任者赵某,只向王金玲要了张某仁再审案的卷宗,就介入了张某仁减刑再审案件。
此案宣判后,他们又拿了一沓该案的资料让王金玲签字,未果。
后来王金玲发现,张某仁的再审减刑案,不仅给张某仁减刑,还对流窜多地作案的惯犯、累犯乔某某等人,共计减刑约十五六年。该案虽经王金玲开庭审理,但开完庭未出判决书其就被调离。
司法证据材料显示,在张某仁案的减刑材料及判决书上,王金玲的名字被冒用,并在该案的合议庭会议笔录、第二次审委会笔录和判决书原件上出现了篡改、加注、造假王金玲的签字内容。该冒名减刑问题,现已被邯郸市委巡察组和馆陶县委联合组成的“王金玲案件专班”查清、查实。
“这是‘冒名减刑’”,王金玲说,“由于自己在张某仁的减刑案件审理中,没有配合安某某,自己由此被其视为异己”。
王金玲与安某某因冒名减刑结下“梁子”后,就被调离刑庭,于2015年11月,出任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一职。
此后,又发生了一件事,让王金玲彻底得罪了安某某。
2016年,王金玲主审一宗致两人死亡交通事故案,审理中,依据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依法作出认定,但在赔偿主体责任划分上,安某某又对王金玲多加指责。
该案,王金玲依法作出的(2016)冀043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崔某某在实习期驾驶的牵引挂车(大货车)致两人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判决认为:交强险承保人依法应在责任额内进行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该车辆事发时挂靠在畅某公司名下,因此, 该公司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该案的原告柴某某不服,又上诉到邯郸市中院,结果,中院维持了一审王金玲的判决。
对于中院维持的该案判决,安某某却对王金玲表示不满,于2017年7月24日晚上12点左右,在工作群内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和发起批判。曾质问王金玲,为什么不让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王金玲不仅被免去民事庭庭长的职务,同时还被免掉了员额法官办理案件的资格。
王金玲据理力争称:不能因为某些不可明示的原因,理应让畅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程序,即使停止法官的审判权、审判员以上职务的行为,均须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此后,王金玲针对安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发起的侮辱、批判行为,向省、市法院领导进行了反映,相关部门曾对此做出签转交办查处。不久后,河北省高院和邯郸市中院,又恢复了王金玲办理案件的资格。
然而,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2018年6月11日,在安某某的主持下,馆陶县法院成立了查办王金玲的三个专案组,列出了七大问题,八个方面对其进行全面调查。此举,被三个专案组成员拒绝后,安某某最只能成立了由干部人事档案全部造假,长期制造假案的“假法官”高某玲一人,且直属于安某某一人领导的“执行办”,专门负责调查王金玲所办过的案件。
高某玲冒名学籍的报道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该假法官高某玲冒名顶替取得的学历、学籍,已于2022年6月,被巡视馆陶的河北省委巡视组责令公示注销。
高某玲学历造假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安某某调查王金玲的行为,是以“馆陶县法院党组扩大会议”的决定出现在王金玲的案卷当中。但是,这一所谓的“决定”,在2023年7月至9月由中共馆陶县委组织的“王金玲案件专班”的调查中发现,当日并没有召开该次会议,系伪造证据。
即便如此,在历时800多天,调查审阅了近4年来、王金玲审理的300多个案件、近3千册案卷后,专案组并未发现王金玲有违法违纪问题。
缴纳的罚金、退还的保证金,均被认定为受贿款王金玲案发后,让很多人感到意外。
司法材料显示,王金玲案,始于办理案件中的罚金、赔偿款和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工作。
2013年元旦期间,馆陶县境内高速公路发生车辆连环相撞,造成7死4伤的特大恶性交通肇事案。
2013年6月3日,河南濮阳人苏某桦因涉嫌该宗交通肇事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王金玲任刑庭庭长之前,该案件已起诉到馆陶县法院。前任庭长已分案到具体承办人手中,但因案情重大、复杂,多次超审限,且无任何进展,2014年下半年,王金玲主动接手该案的办理。
王金玲接手后发现,该案死伤者亲属多达60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分配、赔偿计算十分复杂,而相关当事人又在河南、河北两地提起多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此,王金玲及时整合分散在河北、河南两地法院十余个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归笼并案后,死者家属就到法院催办,经沟通发现,死伤者家属确实经济困难,王金玲就多次要求苏某桦积极配合法院,尽快筹集赔偿款,安抚、赔偿死伤者父母及妻儿老小,将化解对立情绪放在该案的工作首位。
为此,王金玲与肇事者苏某桦、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调。协调过程中,苏某桦先后分两次缴纳了4万元的赔偿款。而后的协调过程中,两死者家属要求,在保险赔偿之外,每家再赔偿15万元就可以和解,苏某桦表示拿不出那么多,后死者家属降至每家12万元,对此协调方案,苏某桦同意,表示再去筹集20万元。
后来,由于苏某桦最终没有筹得足额的赔偿金,调解无果。
案件到了审限后,于2015年3月20日,苏某桦被馆陶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后,苏某桦因身体原因没有被收监,期间还联系王金玲,问现在能否筹集赔偿款进行赔偿,以在二审获得轻判。王金玲则表示,已给你留足了时间,你即使与受害人达成调解获得谅解,也只能到二审去解决,此前缴纳4万元赔偿款,也须经过你的同意,才能转给受害人或转到馆陶县法院执行局。
2015年8月8日,邯郸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苏某桦入狱服刑。
2018年5月20日,苏某桦刑满释放后,王金玲将4万元赔偿款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为此也出具了一份收据。
就该4万元,在王金玲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受贿。而另一笔认定为受贿款的5万元,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5年初,馆陶县王桥乡北孙店西村人常某锋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公安立案侦查,后被审查起诉,此间,时任北孙店西村支部书记姚某岭,一直是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案件移送到法院审理阶段,姚某岭仍是常某峰的保证人。彼时,姚某岭找到王金玲沟通,希望通过多缴纳罚金,以取得法院的轻判。此后,姚某岭分两次先后将2万、3万元罚金交给王金玲。姚某岭向王金玲保证,该5万元是自己的钱,与常某峰无关。
常某峰案,后经上级法院平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2万元罚款,经王金玲缴纳至法院账户。
此后,常某锋之子的常某民,向馆陶法院及院长安某某反映王金玲收受其现金5万元。王金玲则通过短信等方式,于2015年11月15日,向院领导安某某沟通解释,称姚某岭缴纳5万元罚金,其中的2万元上交了法院,另外3万元于2015年8月下旬,退还了姚某岭。此后,5年来没人提及这笔5万元的款项,直到2020年8月15日,该5万元又被馆陶纪委以受贿款的名义进行审查。
最后,常某锋案涉案的2万元上交的罚金、多余并退还的3万元罚金,在王金玲的刑事判决中,均被认定为受贿款。
当地基层法院法官为便利办案,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任务惹祸?一个习以为常的“惯例”是,邯郸市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为了“方便”办案,都存在收支不分家,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收取办案费用的情况。从上述王金玲案的事实可见,其在办理案件时,就存在收支不分家,罚款创收等问题。
2013年10月底到2018年8月间,王金玲办理案件所使用的个人工资账户,进出的办案资金流水近千万元,主要构成是罚金、赔偿款、执行款、执行费和保证金。
王金玲称,法官们使用个人账户直接保管资金,当事人较为放心,也便于案件的办理,在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完成调解后,后面的执行款支付更为便捷、有效,而与此同时,这样操作,也有利于院里布置的罚金任务和法院绩效考核目标26率(包括结案率、维持率等)的完成,以自己为例,在刑事庭任职期间,每年布置的罚金任务高达60万元,实际上从2013年10月底至2015年6月,完成上缴罚金100多万元,创院里历史新高,甚至到了为防止罚金任务增加,而控制罚金上交的数额和节奏。
如此一来,却为王金玲带来了第二项罪名——挪用公款罪。
2016年9月,王金玲担任一宗交通事故案的审判长。车主贾某峰的事故车辆被查封,因该案涉及赔偿死(伤)者,而事故车辆被查封后当事人无经济来源,为解决案件的赔偿资金,经贾某峰申请,王金玲与受害人协商同意,让贾某峰缴纳解除查封车辆变现为最大值10万元赔偿款,转入个人账户,以实现提前解除事故车辆查封的目的。
2016年12月1日,贾某峰将10万元汇入王金玲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丈夫任某某)后,肇事车辆得以提前解封。其间,2017年3月、7月,王金玲从任某某的账户两次转账给他人后,任某某的账户余额为28705.43元。
2018年5月,贾某峰案开始执行,王金玲先后两次于同年5月、6月,将总计10万元款项,从其个人账户转款至馆陶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程某某的银行账户和法院的账户上。该10万元,满足该案所有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后,仍有结余。
但这笔10万元的款项,最终却让王金玲以挪用公款70325.73元入罪。
对于该7万余元的挪用公款罪名,王金玲及其辩护律师当时都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在收取贾某峰的10万元至2018年6月案件执行款转付到法院期间,涉案的王金玲工资卡等银行账号上,总资金额保持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足以覆盖7万元所谓的被挪用公款,故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从上述事实可见,王金玲被控受贿、挪用公款两个罪名的起因,皆与馆陶法院允许全院干警使用个人账户临时保管办案款项、收支不分家、完成罚金任务、实现结案率调解率和管理混乱有关。
被指控犯罪事实与多项书证相悖,王金玲坚称自己无罪2021年9月,王金玲以受贿9万、挪用公款7万元余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0个月。一审笔录上王金玲的签名时间显示,一审判决书送达6天之后,才让王金玲在一审的笔录上核对签字。
王金玲出狱后,在核对笔录、梳理案件卷宗及工作经历的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案件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馆陶县法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收取当事人罚金、保证金到其个人账户,案结后退还多余款项是“惯例”,甚至在法院领导层直接授意下如此操作,而仅有王金玲因此获罪。
王金玲的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3年11月18日,王金玲刚刚出任刑事庭庭长一职不到两周,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安排财务,往其工资卡账户上打入了8万元的执行案件救助款,再由王金玲从其工资账户汇入对公的财政账户。
相关证据显示,馆陶法院副院长吕某某,在王金玲办理一宗假冒伪劣食品案件中,吕某某个人收取了被告夫妻二人预交的30万元罚金。该案判决生效后,吕某某经过王金玲之手,将被告两人23万元和6万元的罚金,上交财政的罚没账户,剩余1万元打入王金玲账户后,再由王金玲退回被告夫妻。
在司法卷宗中,由馆陶法院原院长安某某提交、已作为证据当庭出示三次的王金玲与安某某的短信对话记录显示:
2015年12月3日晚上6点15分,安某某发短信给王金玲“把罚没收入抓紧上交”;
王金玲回复说,明天偕同院财务上交至于县财政;
安某某并没立即回复王金玲,而是在经过一夜之后,于2015年12月4日上午8点36分,回复王金玲,让其“今天上午十点前将罚没款交到院财务张某某处”。当日,王金玲就按照安某某的指令,将9.4万元罚没款转到财务人员李某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馆陶县由上而下,一直都是个人账户、公私不分在处理罚没款等办案资金。
“这样的做法,就是我们工作的日常”,王金玲说,“我与安某某如此重要的3页工作短信对话内容,作为证据反复三次出示,然而,在一二审判决书中被悉数隐匿”。
其二,王金玲受贿罪的涉案资金,是其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
在常某峰案中,应该缴纳的2万元罚金,已于2015年12月4日,上交到法院会计个人账户;同时,王金玲提供的与时任院领导安某某的短信聊天记录,与法院财务人员的银行流水,以及财务出具9.4万元的罚金票据,均证实该2万元已经上交。
而检方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中,都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王金玲没有上缴案涉的2万元罚金。
王金玲称,“5年前就已经作为罚金上交法院,安某某也明知该笔款项,为何在案结事了多年之后,隐瞒真相,再次构陷成受贿款?”
该案中,由于姚某岭预交了5万元罚金,判决后,根据多退少补原则,多余的3万元,王金玲也悉数退还。
需要说明的是,姚某岭作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经王金玲申请,并没有被批准出席法庭作证,接受质询。
此外,在苏某桦交通肇事案中,其缴纳的4万元赔偿款,因该案没有达成调解,王金玲悉数退还苏某桦,苏某桦也向其出具了一份收到该笔款项的收据。
故此,王金玲被控9万元的受贿款,多个证据显示是其工作日常,不是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若王金玲此类工作日常就是犯罪,那么,馆陶法院其他法官类似的操作,也涉嫌构成犯罪,但为何偏偏王金玲被判刑?
其三,县纪委关于王金玲案的处理意见,王金玲认为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但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后,也被生效判决所隐匿。
2020年8月10日,馆陶县纪委对王金玲采取了留置措施,针对案涉的所谓受贿、挪用公款等问题,也于同年8月17日作出了《关于给予馆陶县人民法院刑庭、民一庭原庭长王金玲同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决定》。
该处分决定显示,王金玲所涉违纪违法情节只做纪律处分,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并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同一年,邯郸市原市委书记高宏志等多名干部投案自首,其中,多人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但均未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何唯独王金玲被检察机关起诉了?
起诉书显示,馆陶县检察院在纪委对王金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两天之后,于同年8月19日,决定对其刑拘,8月28日决定对其逮捕。
王金玲表示,在这个过程中,自己一开始并没有收到县纪委给自己下发的处分决定书,而在该处分决定书中,有纪委对常某峰案件中被判处2万元罚金、并已经上交馆陶法院财务的认定。
王金玲称,在自己的案件中,馆陶县法院伪造证据,检察机关隐匿多份关键证据,对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事也未予理会。
其中,馆陶县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说明王金玲共收取了苏某桦两笔2万元共4万元的赔偿款,其中认定为受贿的2万元,是在王金玲出任刑庭庭长之前给付的,明显与事实不符。
还有,在张某仁申请再审的减刑案中,王金玲被冒名审判,还出了判决书,以及审委会的讨论笔录等关键证据,一直被隐匿。对此,王金玲认为,此证据的隐匿,掩盖了因自己坚持原则,未予配合违法减刑,安某某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的事实。
在受贿一案中,姚某岭作为关键证人,一个担任了二十多年村党组织部书记和多届县乡人大代表的老党员干部,其威望很高,但由于不识字,故只能出庭作证,但王金玲的这一请求,未得到审理法院同意。
事实上,在得知常某峰的儿子常某民到馆陶法院反映王金玲收取其5万元现金后,姚某岭对其破口打骂,并动手打了其两耳光,称钱是自己的,代为预交的罚金,与常某峰无关,不能侮辱王金玲,侮辱王金玲“不得好S”,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此外,在王金玲被留置、羁押期间,针对自己被指控的受贿、挪用公款等涉嫌犯罪的情节,曾手书496页的陈述、举证、辩解和说明材料,均被隐匿。
王金玲称,上述材料能够完整、充分地证明自己无罪,但这些关键证据,均未在生效的判决书中出现,不仅如此,指控本人犯罪的8册卷宗证据全部对我隐匿,严重剥夺了我的全部诉讼权利,这样一来,自己案件的相关事实,就无法完整、客观地展现,以致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