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宗涉案金额约2.5亿元的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原告北京企业,在申请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公司查封资产的执行过程中,大庆市和林甸县两级法院的两位法官,疑似配合被执行人掏空资产,导致案涉资产无法被执行,陷入了人为制造执行难的泥潭。
本文通过梳理案件卷宗和相关司法证据材料,还原其掏空路径,并予以公开披露。
执行案中不同主体被区别对待,民企何以被歧视如此?因拒付工程款,2021年4月2日,大庆中院作出(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黑龙江大庆宏福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庆宏福公司”),向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英宝公司”)支付工程款2.31亿余元及违约金,合计2.5亿余元。
判决生效后,2021年9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大庆宏福公司的办公楼、以及东方英宝公司承建的“大庆林甸智慧温室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一期”的相应资产。
正当东方英宝公司以为能够依法追回工程款时,负责执行的法官开始不按套路出牌。
为配合案外人大庆市林甸县宏远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将东方英宝公司查封的案涉资产解封,“变”成该公司的查封资产,大庆中院执行庭梁晓晗法官,于2021年12月27日,以“控制年底结案率”为由,请求东方英宝公司,同时向该院寄送了签署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的《终结执行申请书》和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18日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此后,大庆中院执行庭法官制造出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20多天的“窗口期”后,先是由林甸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为宏远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接着又于2022年1月14日,做出(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大庆宏福公司的整个温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权、相应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三年。
为掩盖这一违反法定程序的操作过程,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梁晓晗法官并未按法定程序将(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送达东方英宝公司(至2024年7月5日东方英宝公司派人赴大庆法院调卷才获悉此裁定),也未通知东方英宝公司查封财产已被不当保全的事实。如此一来,东方英宝公司连提起执行异议的合法诉讼权利,就这样给剥夺了。
此后,大庆中院于2022年10月28日,将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案裁定由林甸法院执行,然而,梁晓晗法官一直拖延至2022年12月9日才将该裁定书送达东方英宝公司。
而与此同时,林甸法院不顾东方英宝公司拥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将案涉查封资产中价值约5000万元的财产,仅经一次拍卖流拍,就在2022年12月10日完成以物抵债给林甸宏远公司,终结执行。
这一过程,东方英宝公司竟然毫不知情。
东方英宝公司表示,自己的公司最早查封案涉资产,且拥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竟然用诱骗手段,违反法定程序,替有当地政府背景的宏远公司违规执行案涉资产,进行区别对待,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何以被歧视如此?
违反法定程序、拖延执行,为后来者掏空查封、执行资产铺路如上所述,大庆中院和林甸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替宏远公司“截胡式”、“闪电式”执行了部分查封资产之后,按照常理,东方英宝公司合理合法的强制执行,也应当依法实施。
然而,事情的发展一再出乎意料。
在宏远公司“闪电式”执行之后,大庆宏福公司资产已不足偿还东方英宝公司的工程款。为弄清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相关财产的被执行情况,东方英宝公司多次向大庆中院梁晓晗法官和林甸法院赵富国法官提出调阅卷宗和调查申请,两法官均未做答复。
此后,林甸法院恢复了东方英宝公司申请的执行案。
案涉资产在二拍流拍未能变现后,东方英宝公司向林甸法院提出同意以资抵债申请,林甸法院同意走以资抵债程序。
2024年3月14日,林甸法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东方英宝公司与赵富国法官约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点,到法院领取执行裁定书。但是,等该公司人员如约到达法院后,该院又以非正当理由拖延办理。
此后,2024年4月1日,林甸法院又以宏远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为由,拒绝按约交付东方英宝公司以资抵债的执行裁定。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不影响本案执行。
此间,又发生了一件令东方英宝公司无法理解的事情。
2024年5月24日,北京艺权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艺权公司”)以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林甸法院申请对大庆宏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2024)黑06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艺权公司申请对宏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
此间,林甸宏远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于2024年4月30日被林甸法院作出的(2024)黑0623执异8号驳回,并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庆中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2024年7月11日,林甸法院又以受理了北京艺权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为由,裁定中止了东方英宝公司对大庆宏福公司涉案资产的执行。
东方英宝对该中止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纠正错误行为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但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综上可见,在此前宏远公司的执行案中,法院通过隐瞒的手段,让东方英宝公司丧失了提出执行异议的机会,而导致查封案涉资产被“闪电式”执行,而现在,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案中,只要有人提执行异议,法院就立即“配合”中止执行,很明显法官在玩双标。
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资产,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法院无视为哪般?2018年9月28日,案涉工程“大庆林甸智慧温室设备采购安装工程一期”项目整体移交后,大庆宏福公司并没有依约支付剩余约70%的工程款,反而以各种理由拒付。
2020年8月10日,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大庆宏福不仅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反而开始了恶意转移资产,实施逃避债务的系列操作。
相关证据显示,2020年10月20日,大庆宏福公司的母公司北京宏福集团,以前者向其借款1.26亿元没有归还为由,指示下属公司黑龙江宏福与大庆宏福公司,就案涉资产“大庆宏福现代农业园一期温室”签署了一份年租金1000万元、租期20年的租赁《协议书》,租金全部用于归还宏北京福集团的借款。
紧接着,又于2021年2月1日,大庆宏福公司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协助母公司宏福集团,清空了其所持有的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公司的全部股权。
从宏福系上述两个动作来看,意味着未来20年大庆宏福将无任何资产可供债权人执行,由此可见,宏福集团、大庆宏福公司、黑龙江宏福等公司共同实施了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公司资产、掏空被执行人公司资产的行为。
据此,东方英宝公司认为,基于宏福集团、大庆宏福等公司的行为,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故在本案中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4月6日,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责令宏福集团、龙江宏福、宏福科技对大庆宏福公司拖欠其工程款及利息以及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2月5日,大庆中院以“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尚未评估、处置,故目前无法认定大庆宏福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2020)黑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为由,驳回了东方英宝公司的追加申请。
东方英宝公司认为,在宏福集团及其子公司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明显、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且案涉资产二拍以1.03亿元的价格进行网络拍卖未能变现,也足以体现资不抵债的事实,法院却罔顾事实作出驳回追加申请人的裁定,法理不通,匪夷所思。
在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提交的材料中有这样表述:
东方英宝公司负责人表示,“法院的裁判,应当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能扭曲法律,人为制造问题和矛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错案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