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解析: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能否继承其他宅基地?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03 12:46:47
最高院案例解析:已有宅基地的村民,能否继承其他宅基地?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503号案情回顾:兄弟继承纠纷引发“一户一宅”争议

许德仁与弟弟许德义均为辽宁省新民市村民。早年,许德义作为“五保户”独自使用一处宅基地,后该宅基地上房屋被烧毁。许德仁在同村另购房屋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许德义去世后,许德仁主张继承其弟的宅基地,但村委会认为该宅基地应收回集体。许德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继承权。

争议焦点:

许德仁是否享有继承另一处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上无房屋时,能否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一户一宅”是铁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意味着:

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不得通过继承突破“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房屋灭失后,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不可单独继承。最高院判决:已有宅基地者,无权再主张其他地块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503号)裁定驳回许德仁的再审申请,核心理由如下:

许德仁已享有一处宅基地:其另购房屋并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已满足“一户一宅”要求;涉案宅基地上无房屋:许德义去世后,原宅基地房屋已灭失,使用权依法由集体收回;继承权不适用于宅基地: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

判决原文摘录:

“许德仁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无权主张继承其他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启示:农村宅基地继承的三大规则“一户一宅”是底线:已有宅基地的村民,即便继承亲属房屋,也需遵循“拆旧建新”或退还集体。房屋是使用权的核心:若宅基地上房屋灭失,使用权自动终止,集体有权收回。五保户宅基地处理:五保户去世后无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归集体所有。实务建议:避免宅基地纠纷的3个要点及时办理宅基地确权:明确权属,减少继承争议;房屋修缮或重建:确保宅基地上有房屋,避免因房屋灭失丧失使用权;合法流转:通过村集体内部转让等方式合规流转宅基地,而非通过继承突破限制。结语:法律不保护“一户多宅”

最高院通过本案(案号:)再次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非私人财产,必须严守“一户一宅”原则!村民应合法合规使用宅基地,避免因误解法律导致权力落空。

(注:本文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仅做案例分析,不代表认可案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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