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大爷,一位某纺织厂的退休工人,如今已在北京朝阳定居。年轻时,他是个一表人才,高大帅气。除了工作,他几乎没有其他爱好。
退休后的邢大爷找到了一份门卫的工作,工作地点就在他居住的小区里。他的主要职责是维持小区大门的秩序,并登记出入的来客访客。一天他要工作12个小时,一个月只有4天休息,但他并不感觉累。考虑到邢大爷的年纪偏大,物业公司将他安排在白天值班,从早上8点一直到晚上8点。邻近小区的王某刚刚退休不久,他的孙子正就读于小学二年级。邢大爷所在小区正好位于王某孙子所在学校的对面。退休后,王某负起了接送孙子的责任,每天下午,他骑着电动自行车到邢大爷工作的小区门口等待孙子放学。就在那天下午,王某照常按时来到了邢大爷工作的小区门口。不知何故,王某将电动车停放在门口的正中间,导致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
邢大爷看到这一情况后,迅速出来制止,要求王某挪开车辆。然而,王某认为孙子很快就要放学了,自己马上就会离开,所以没有理会邢大爷的要求。面对这一情况,邢大爷出于职责再次对王某说道:“赶紧将车挪开,不要堵住大门!”没料到,王某完全不听从,拒绝挪车,还辱骂邢大爷干涉事务、管闲事。于是,两人由此陷入争吵。不久后,邢大爷开始全身发抖,面色惨白,说不出任何话来。接着,他身子一歪,倒在地上,不省人事。旁观者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护车的支援。
与此同时,住在小区的居民们认出了邢大爷,并迅速通知了物业公司和邢大爷的妻子冯某。得到通知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率先赶到现场,他们迅速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实施急救措施。不久后,邢大爷的妻子冯某也赶到了现场。冯某俯下身子,仔细观察邢大爷躺在地上的情况,他的脸色苍白,双眼紧闭。她摸了摸邢大爷的双手,发现已冰凉无法感受到脉搏。冯某急忙掏出速效救心丸,打开邢大爷的嘴巴,强行塞入药物。但由于邢大爷没能有任何反应,药物无法被成功施用。争吵过的老王紧张且焦虑,他拿着手机在一旁来回走动,频繁拨打120急救电话,催促救护车的到来。最终,救护车赶到,医护人员迅速下车,众人合力对邢大爷进行紧急救治。
邢大爷被医护人员紧急救治,但仍未能幸免,被宣布不治身亡。经过医生的检查,确认邢大爷死于心肌梗死。邢大爷的老伴儿冯某深感悲痛,悲伤难以自持,对这一结果难以接受。邢大爷年轻时不仅长相英俊,而且多才多艺,尤其擅长口琴演奏,是许多年轻女孩心中的偶像。在众多追求者中,邢大爷最终选择了冯某。冯某和邢大爷结为夫妻后,共育有一子,并外地工作。尽管已经过去20多年,但邢大爷和冯某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几乎没有过任何矛盾,也从未分开过。随后,邢大爷被查出患有心脏病后,冯某更加细心照料,随时准备急救药品。安排好邢大爷的后事后,冯某回到家中,面对物品联想到邢大爷,几次差点昏厥。在经过多次思考之后,冯某认为邢大爷的死与老王有直接关联,老王将车停在小区大门口,还故意纠缠不清,与自己的丈夫争吵,导致邢大爷发病去世。基于此,冯某决定为已故的丈夫伸张正义,并为他做最后一件事。冯某咨询了一位律师的意见,并在律师的帮助下,以一纸诉状将老王告上法庭。
冯某提出以下主张:1. 在事件发生时,老王违反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道路中间。邢大爷作为小区门卫,前去劝离属于正当职务行为。2. 老王不仅未挪动车辆,反而与邢大爷发生争吵,导致邢大爷发病无法抢救而死亡,老王明显存在严重过错。3. 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老王应赔偿邢大爷家属的丧葬费2.3万元,死亡赔偿金78.2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万元。总计超过110万元。
得到法院传讯后,老王感到极度委屈。在法庭上,老王提出如下辩解:首先,事件发生时,自己因要接孙子,无法找到合适停车位,所以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门口。邢大爷-requested自己挪车时,态度非常恶劣,语言粗鲁,才导致争吵的发生。其次,邢大爷之所以死亡,是因为患有突发疾病,自己和他并不相识,对他的身体状况一无所知,否则绝不会和他发生争吵。第三,邢大爷的死亡责任应由他自己承担,但作为当事人,出于人道主义,自己愿意支付1万元作为补偿给邢大爷的家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上:第一,邢大爷的死亡与老王发生争吵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老王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过错,应负何种程度的民事责任。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负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被告老王违反规定停放车辆,而邢大爷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对此进行制止,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老王不接受制止,反而与邢大爷发生争吵。根据鉴定结论,邢大爷的死因是因为情绪激动引发自身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老王的行为成为导致邢大爷死亡的诱因,对邢大爷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邢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患有心脏病的情况非常清楚,他在事发时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心脏病发作,抢救无效死亡,应对此负主要责任。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裁定被告老王承担邢大爷死亡10%的民事责任,这一比例被认为是合理的。
法院裁定如下:本案中,冯某等人要求被告老王赔偿死亡赔偿金78.2万元和丧葬费2.3万元,共计80.5万元。经过审理,本院认为其诉讼请求合理且有法律依据,裁定被告老王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金额为8.05万元。然而,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20万元被认为过高,法院判定为仅赔偿5千元,综合计算后,被告老王需赔偿原告家属共计8.55万元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根据律师的陈述,首先,本案中老王的过错是明显的。作为小区物业公司门卫,邢大爷有义务阻止老王不文明的停车行为,然而老王无视劝阻,还与邢大爷发生争吵,造成了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首先,行为人存在过错,即法律上的侵权过错。本案中,老王的不文明停车行为和对门卫的不理睬以及争吵行为显然是存在过错的。
其次,存在损害后果,本案中邢大爷因此过错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即死亡。行为人的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老王的行为与邢大爷的死亡之间正是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本案中老王的停车行为导致了邢大爷心脏病发作,构成了对邢大爷的侵权。综上所述,在侵权责任的角度看,老王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邢大爷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最后酌情确定其赔偿比例为10%,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邢大爷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发作,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邢大爷的主要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在工作时间,邢大爷因履行职责突然去世,根据法律应视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待遇。根据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工伤,也被称为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相关的活动中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综上所述,“工伤”一般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指工作引起且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其次,是指职业病伤害。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职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4. 患有职业病;5. 在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劳动者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被视为工伤。
按照上述规定,在本案中,邢大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履行工作职责突发病情死亡,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对于邢大爷遭受侵权和工伤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近亲属有权依法获得各自相应的赔偿。综上所述,邢大爷的配偶冯某及其他家属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向邢大爷生前工作的物业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最后,有不少网友对于本案提出不满,指责老王的行为太过分,他自己乱停车,本身就有过错。邢大爷是出于工作职责上前劝阻,但老王不但不挪车,反而与邢大爷发生争吵,导致邢大爷死亡,这是一系列错误行为,无法原谅。虽然邢大爷是因为自己有病才去世的,但如果没有老王连续犯错,邢大爷不会在这次工作过程中发病。因此,我认为应判定老王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尽管这数额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