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插花山林木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平、泉州市林业局:
《南平市林业局关于我市少量插花在省外林分采伐规划问题的请示》(南林资〔2007〕17号)、《泉州市林业局关于转报永春县要求核发行政区界外插花山林木采伐许可证请示》(泉林资〔2007〕19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采伐插花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森林和林木(林权属本省),鉴于外省没有实行采伐规划资格审查,故可直接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状况,按我省采伐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组织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并告知森林、林木所在省相关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采伐省内跨行政区域插花山的森林和林木,由于资源建档是按行政勘界确定的行政界线,故采伐规划应由林权所有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协调,商请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查(国有林场系统按经营区范围实施管理的除外),通过伐区资格审查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核发,即“采伐插花山的林木,属于行政区域边界插花的,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此复。
信息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