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发表对物业公司不利的言论,是否侵犯物业公司的名誉权?

依兰 2024-11-24 14:46:24

某小区一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多次阻止其毁坏小区绿化带开路的行为,于是通过在小区大门处放置展板、在电视媒体上进行对外公布,发表不实言论,想要通过损害物业公司的名誉来达到开路的目的。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给其经营声誉造成严重影响,便将该业主诉至法院。

本案中,案涉业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呢?是否侵害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法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的媒体上发表内容不实的文章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损害法人的商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错过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案涉业主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案中,案涉业主把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事件,通过摆放在小区大门口的展板以及电视媒体报道对外公布,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关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问题。案涉业主虚构事实并对外公布,这一行为必然会引起该小区其他业主和社会公众对物业公司的不信任,对物业公司的名声、信誉产生怀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物业公司的商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案涉业主的行为与物业公司受损害的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业主的行为侵害了物业公司的星宇园,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案涉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当,具体为省级报刊公开发布道歉函。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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