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劳动知库 2024-01-06 17:21:02

对于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应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如果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相应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超出部分原则上应由工伤职工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法律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公民与法》2023年2月上(审判版))

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具有必要性的,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一般来说,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工伤职工治愈的基本需求,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一般会向工伤职工进行说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在用人单位已履行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前提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

但是,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该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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