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公司破产,雇工能优先拿到赔偿吗?

劳动知库 2023-12-05 19:39:49

唐某是机械公司雇佣的厂房维修人员,他在一次维修房顶的过程中摔伤,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唐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然而,该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于2021年12月裁定宣告破产。

在得知公司破产的消息后,唐某立即向管理人申报了该笔债权(债权即权利,指公司欠唐某的债务)。管理人经过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唐某的债权予以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管理人对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认定情况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如果在异议期内没有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提出异议,也没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那么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予以确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依法应予确认。

按照上述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与劳动债权在同一顺位,且优先于税款债权及其他普通破产债权。因为没有人对唐某的债权提出异议,所以该笔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进行清偿。据此,法院裁定确认唐某的优先债权9万余元。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通常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将人身损害赔偿这一类债权与劳动债权放在同一顺位优先清偿,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生命健康权,符合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规定:

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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