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总价200多万元,他向卖家陈女士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没多久陈女士通知李先生房子不卖了,李先生同意了,并要求陈女士支付违约金。陈女士为止损想继续履行合同,但李先生不同意还将陈女士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四十余万元!陈女士有一套房子,是她和丈夫婚内的共同财产,几年前他的丈夫去世了,陈女士自己住在房子里,睹物思情心情一直不太好,为此她想换个环境。她还有另外一套小面积的楼房,适合一个人住,于是陈女士就搬去了那套房子里,这边的房子就一直闲置着。她又舍不得出租,后来就想把房子卖掉换成钱存起来养老。在和李先生签订了协议并收取了定金后,她通知女儿,告诉她家里的房子卖了,让她过来帮忙收拾收拾。
女儿这才知道母亲背着她把老房子卖了,那套房子是她从小生活的地方,现在父亲刚去世没几年,母亲就想背着自己卖房子,她不同意。母女俩因此闹得不太愉快,陈女士觉得房子是她的,卖不卖由他做主。女儿表示,房子是父亲和母亲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房子的继承人是母亲和她两个人,如果她不同意,母亲就没有权利卖掉房子。陈女士则认为,房子是她和丈夫一起买的,丈夫去世了,房子理所当然就是归自己所有,哪里知道房子成了他和女儿共有的财产,还有继承这一说。她只怪自己想的太简单,但也知道女儿说的有道理。只是当时自己认为女儿条件好不缺房子住,就没和她商量,现在女儿不想卖房子,她一个人说了也不算,只好通知李先生房子她不卖了,想把10万元的定金退给他,并要求解除合同。李先生见原房主不想卖房子了,虽然自己看中了,因为只付了定金还没有办理过户,房子还是属于原房主的,于是他就同意了。但他指出陈女士这样做属于是单方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40多万元。陈女士一听吓了一跳,当初自己一心一意的想卖房子,并没有想违约金的事儿,虽然合同上写明了,但她以为自己并不会毁约,所以也没在乎,现在一听要赔进去几十万元很心疼。她赶紧找到女儿商量,女儿其实也只是和母亲赌气,现在一看,如果终止合同会赔这么多钱也觉得不合适,母女俩商量了一下,房子确实也住不着,不如卖了还能及时止损。陈女士赶紧再次给李先生打去电话,说她女儿同意卖房子了,双方可以继续按合同进行,并承诺这次绝对不会再变了。但是李先生接到电话后却说房子他不打算买了,而且因为是陈女士违约在先,按照合同的约定需要支付他违约金。陈女士表示,她这么做也是事出有因,再说终止合同和恢复合同并没有间隔多长时间,实际上没有给李先生造成损失。如果他非要违约金那就是故意,因此陈女士不想支付违约金,并对李先生说,要么按着合同继续办理过户手续,要么他退回李先生10万元的定金。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陈女士起诉,诉求陈女士支付违约金四十余万元。
一、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支付违约金合理吗?《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李先生和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双方合同成立,对此双方都应按着合同规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就是陈先生准备房款,陈女士准备过户手续。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中,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陈女士母女因此产生矛盾,决定房子不卖了,并向李先生发出解除通知书,李先生已表示同意解除,此时,合同已被解除。合同解除后,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支付违约金40多万元,陈女士母女商量后觉得如果房子不卖会损失很大,为及时止损,后来又向陈先生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3、但是陈女士的行为应为新的邀约,但李先生对新的邀约并未承诺同意,双方也未达成新的合意,故该新的合同并未订立。按着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李先生诉求陈女士承担违约金四十余万元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1、也就是说,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做法,防止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2、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尽管陈女士有违约行为,但是此次违约并未对李先生造成过大损失,因此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按着合同条款,支付两成房屋转让价款的违约金40多万元是不合理的。最终,经判决,陈女士向李先生退还10万元定金,并赔偿10万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