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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条件,但农民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将自家承包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或者将承包地交回村集体。这是国家早已经明确的一条农村土地承包重要政策,并且已经写入《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
但对于有偿退出承包地,如何退,履行什么程序,如何补偿,补多少钱,钱从哪里出等等问题,当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承包有偿退出的机制是不顺畅的。这也造成承包退出上成效不大,有些农民虽然在城里安家多年,也有着稳定工作和较高收入,依然没有退出农村承包地。
如何推动承包地有偿退出顺利开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在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公开答复中,表示将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指导各地探索建立农户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政策措施。
也就是说,进城农民退出承包地将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退出承包地的补偿也会真正落实,这无论对于进城落户农民,还是留在农村继续种地的农民,都算得上一件大好事。
进城落户在得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退出承包地,补偿金补贴助力城里生活所需,又能了却心事,不再为农村那点地操心。留在农村种地农民土地人均占有量也会增加,还能促进土地连片、规模种植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
对于承包地有偿退出,之前的主要难点在于,补偿标准如何制定,补偿费用从哪里支出,退出后进城农民基本生活如何保障,等等。
但在当前,进城农民承包有偿退出又有一个更大的难题需要解决。这个难题就是,农户在进城落户之后是否还享有承包资格。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有期限的用益物权,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如果再延长30年,那么进城落户的农民能不能参与第三轮承包?这是当前推动农户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改革面临的最为主要问题。
我们知道,当前我们国家农村已经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随着改革开放之初安徽小岗村将土地分包到户得到认可,各地陆续展开联产承包责任制,80年代开始,国家在一些地方开展试点,1984年将承包权确定为15年,这就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国家提出二轮承包期为30年,并明确提出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各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将陆续到期,早的可能今年就有到期的,晚的也会在2028年左右到期。“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国家早就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问题来了。承包期内进城农户承包地不收回,二轮承包期结束之后呢?进城落户农民还能不能参与第三轮土地的承包或者叫二轮土地承包延续?
这里面有一关键的问题,那就是进城落户农民能不能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参与延包的基本依据。农业农村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宣传解读,指导各地抓好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据这部法律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该法第十一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紧接着在第十二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我们来看这些关键词,“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也就是说,进城农民即使户口已经迁出,也是有可能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至于是不是“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个算不上硬性指标,也很形成统一的判定标准。
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进城农民能不能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延包土地,农户承包地如何自愿依法有偿退出,还需要积极努力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和标准。
我们这里在搞试点,进城入户的已经不能参加第三轮土地承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