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保护耕地权力有多大?3部法律明确赋权,不合要求向上报告

小茜土地观 2024-09-20 1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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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保护耕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十几亿人的饭碗,国家对耕地保护越来越重视。

保护耕地,最为重要的一环便是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耕地,把耕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增加粮食产量。

如何才能更加有效地发现和制止非法占用耕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当前各类手段都在发挥重要作用。

比如说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手段开展的土地卫片执法,就是通过“天眼”巡视,发现地貌变化形成图斑,下发基层核实核查,对违法用地实施监管。但是,卫片执法的弊端也很多,近些年逐渐暴露了出来,不仅在核查填报上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而且监测不够全面、不够准确,有些违法用地问题发现不了,有些正常的地貌变化常常被判定成违法用地。

还有就是有些地方安装地域自动监测系统,通过定点安装摄像头,实现影像监测全覆盖,监测系统捕捉到地貌变化后,自动判定违法,自动报警提示。这种监测手段需要安装大量摄像头,需要建立庞大的监测系统,耗费资金巨大,实际效果还需打上问号。

实际上,对于违法占用耕地的早发现早制止,最为高效、最人便捷的一种方式,便是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好村干部作用。因为村干部处于劳动生产第一线,对耕地情况了解最清楚,对用地建设情况最清楚,并且,村干部有着管理耕地、保护耕地的重要职责,以下这3部法律对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耕地保护管理职责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赋予了村干部保护耕地的权力,同时也给予了很大的责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今年6月份刚刚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所需履行的职能,第三款对耕地保护给予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该法在职责条款中明确了耕地保护职责,是村级组织和村干部依法管理、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

(2)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该法发包方权利中,第二款明确规定:“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第三款规定:“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以强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旨的法律,比如发包方不能随意调整、农民进城不以退出承包权为前提条件、承包方可以流转土地等等,但在这部法律中,仍然强调发包方监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利用耕地和保护耕地的权利,强调发包方制止破坏耕地行为的权利,可见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对村干部保护耕地作用的重视和认可。

(3)粮食安全保障法。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规定了村级组织、村干部处置耕地不按要求种植的权力和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村干部对于耕地保护不但有监管的责任,而且还有报告的权力和责任,这一点在该法中有了明确规定。

因此来说,村级组织以及村干部在耕地保护责任重大、作用重要,并且是责权法定,在监管中也最为高效,必须在耕地保护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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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茜土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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