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胁迫员工自行离职是常有的事,这样做的目的很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自行离职的,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的法律风险,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轻一点的法律责任就是支付经济补偿,严重点的,如果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让劳动者自行辞职,这种情况下法律风险最小,对用人单位最有利。
因此,在实务中产生大量的,用人单位逼迫劳动者一方自行辞职的情形,并要求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辞职承诺书等,如果劳动者一方不服从的,就以不发工资、不予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重新查找劳动者做过的工作有没有问题等进行威胁,很多劳动者,为了不想招惹这些麻烦,只能无奈接受,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放弃经济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劳动者因受到胁迫作出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从上述的法律条文意思来看,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作出的辞职行为,签订离职协议、离职承诺书等是受用人单位胁迫作出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该协议,胁迫劳动者辞职,本质上是变相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