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伪造货币罪

浩公律所 2024-05-22 18:33:35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经过

2024年3月23日,湖北武汉,女子卖藕收到“儿童银行”5元钞。当事人表示:就是没想到这个5块钱还有假的,当时有好几个顾客在买东西,也没注意到,是将3各5块一起给的,应该是把“儿童银行”的钱夹在中间。

二、案件解读

若将印制印有“中国儿童银行”的5元钞的行为认定为伪造货币的行为,那么对印有“中国儿童银行”5元钞的购买、运输、持有都是被禁止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相关罪名认定并处罚,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若将印有“中国儿童银行”的5元钞的行为认定为“制作、仿制人民币图样”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这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应被禁止。若属于“制作、仿制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若属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纪念币的发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发行的,且发行前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因此“中国儿童银行”5元钞不是网友们认为的具有纪念价值的纪念币。

三、罪名解析

(一)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对货币印制和发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货币发行权属于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印制和发行人民币,任何伪造人民币的行为都会侵犯上述货币管理制度。外币管理制度,是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外币在一定意义上同人民币具有相同的性质,伪造外币同样侵害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危害了交易的安全。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货币,包括本国货币和外币。“外币”与“外汇”的含义是不同的,伪造“外币”以外的其他外汇并不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所谓伪造货币,是指没有货币制造权的人,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多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对于伪造的货币应当注意必须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造的,与真币相似的假币。如果不是仿照真人民币或外币制作的,不是构成本罪即伪造货币罪。

本罪系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至于未遂的标准,则应视其伪造的行为是否实施完毕而定。如果行为人仿照某种货币进行伪造,实施了所有制造工序的行为,即构成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伪造货币的,一般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而不必过于苛求其必须具备什么目的。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而伪造极少量的货币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所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罪与非罪、罪数

1、罪与非罪

本罪为行为犯。一般说来,行为人只要出于故意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但这并不是说一定就构成犯罪,这是因为任何违法行为包括伪造货币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

行为人实施伪造货币犯罪行为后,通常还会继续实施其他相关行为,从而触犯其他罪名,如行为人出售或运输其伪造行为人使用其伪造的货币骗购财物、行为人走私其伪造的贷等,其行为分别又触犯了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罪、诈骗罪、走私伪造的货币罪。

根据本法第171条第3款之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的货币指为伪造者自己所伪造的,即出售或运输所指向的假币与伪造的假币乃是同一宗假币,此时出售或运输行为乃属于伪造行为的继续,是伪造行为的一种后继行为,因为伪造者要达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随着运输或出售的过程,对这种后继行为,应被主行为即伪造货币的行为所吸收,定罪只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在量刑上则作为二个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伪造货币或者运输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伪造的那宗货币,运输、出售假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四、案例分享

2018年9月,徐维伦成为某品牌防伪纸网络代理商后,组建多个QQ群,发布销售防伪纸广告。徐维伦利用该防伪纸自行制造假币,在QQ群发布视频炫耀,至案发共伪造人民币2.906万元。郭四记等意图伪造货币的人员通过网络广告加入徐维伦建立的QQ群,购买防伪纸用于制造假币。郭四记认识徐维伦后,也成为该防伪纸销售代理商,徐维伦向其出售防伪纸、印章、假币电子模板等设备、材料,并传授制造假币技术。

2018年9月至11月,徐维伦通过网络与胡春云、于文星、胡甲武、胡康康、宋金星共同伪造货币:(1)徐维伦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胡春云出售防伪纸、印油、丝印台、假币电子模板等制造假币材料,胡春云纠集同村村民于文星、胡甲武共同制造假币。在胡春云等人制造假币遇到困难时,徐维伦通过QQ远程操控电脑提供制假技术支持。胡春云等人共伪造人民币1.8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2)徐维伦通过网络向胡康康出售防伪纸、丝印网版等制造假币的材料,并赠送假币电子模板,胡康康纠集其堂弟宋金星共同伪造人民币1.636万元,并使用了部分假币。

期间,郭四记、徐维伦还通过网络分别或者共同与山西、贵州、河北、福建、山东等地相关人员伪造货币:(1)郭四记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张鑫出售防伪纸、打印机、假币模板、丝印网版等制造假币设备材料,并传授制造假币技术,张鑫据此伪造人民币3.822万元。(2)郭四记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廖波出售防伪纸、丝印网版、印油、丝印网水等制造假币的材料,并赠送假币电子模板,廖波与汪钰芳、陈香等人据此共同伪造人民币96.85万元。(3)徐维伦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王刚刚、郭四记出售防伪纸、印章、假币模板等制造假币设备材料,王刚刚、郭四记据此共同伪造人民币4000张(多为面值20元)并销往全国各地,徐维伦参与介绍贩卖。(4)徐维伦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邸天佑出售防伪纸、印油、印章等制造假币的材料,赠送假币电子模板,传授制造假币技术,邸天佑与赵春杰据此共同伪造人民币1.876万元。(5)徐维伦通过网络向意图伪造货币的白青沛出售防伪纸,白青沛据此伪造人民币3.352万元。张鑫、廖波等上述其他地区的人员均因伪造货币罪被当地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11月14日,庐山市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郭四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维伦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胡春云等其他五名被告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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