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律师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刑事大案要案申诉部主任
主要研究方向:民刑交叉法律关系理论与实务。
主要业务:诉讼业务:刑事维权控告、刑事辩护。
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民刑交叉案件,主要涉及贪污、渎职犯罪、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骗取银行贷款罪、高利转贷牟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案件。
非诉讼业务: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重塑民营企业家法律思维》课程撰稿人、主讲人。
社会活动:中央电视台 12 频道《法律讲堂》主讲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广播电台、人民网、第一财经日报、北京晚报等诸多媒体嘉宾或撰稿人。
孙涛律师观点摘抄:如果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根本不了解股权,不了解与股权相关的整套公司治理架构的搭建,即便是通过股权众筹融到了资金,吸引到了人才,拓展了销售渠道,但当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甚至激化到不可调和之时,公司的正常运转将难以为继。
公司发起人一定要有一条清晰股权众筹融资思路线,这条线从发起股权众筹开始,一直延伸到融资后的公司运营,在这条线上围绕着公司决策权与控制权,又发散式的延伸出了绝对控制线、相对控制线、一票否决线、申请解散线、股权变动线、临时提案线、股东减持线、代为诉讼线等等。
证人在整个借款合同履行期间相对于借款人、贷款银行来说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对于借款人到底是如何办理的银行贷款一无所知,很容易被借款人、贷款银行合伙坑骗,在借款人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时替借款人归还借款。
表决权是公司决策权和控制权实现的基础性权利,因为在公司控制与经营管理中起到的作用不同,比如绝对控制钱就是绝对控制权,一票否决线等于手中掌握了“尚方宝剑”,重大影响线就能够 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力。
所以,在股权众筹的股东协议中,表决权如何约定?将直接影响公司日常管理经营。(这样的协议不是模板能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