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重庆#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有25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80多万元至1200多万元不等,例如:重庆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35份,票面额累计1292.2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100份以上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上述25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为结算工程款,王某某向他人购买重庆某公司开具给增值税普通发票20张,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合计5825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因此,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自首等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辩护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尽量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500份且金额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解释是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的,施行以前,虚开金额250万元,甚至400多万元、700多万元的,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2.1.案例二:田某某等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田某某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7791287.9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唐某、唐某甲作为被告单位重庆A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也有虚开金额超过了立案追诉标准的10倍,则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例如:
3.1.案例三:周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理由: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为了归还张某的借款,与张某合谋,编造虚假合同,再以挂靠单位A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面额4484838.42元),套取资金用于归还周某个人借款,应当认定周某为发票虚开行为人。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发票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支付过工程款的情况下,再次以虚增工程的方式开具发票,实际并没有发生经营业务,客观上对国家正常经济活动造成侵害,虚开金额达追诉标准10倍以上,并且其虚开发票用于套取联合开发单位双控账户的资金,给联合开发单位合法财产收益带来风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注:原立案追诉标准为虚开金额40万元以上)
最后,即使虚开发票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果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4.1.案例四:易某某、向某某虚开发票案
4.2.审理法院: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4.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向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其中易某某情节特别严重(票面金额2196.45万元),向某某情节严重(票面金额319.85万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本案指控的第一笔犯罪事实中系共同案犯,其均积极参与作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向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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