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已婚女子袁某在上海奉贤一出租屋内产下一子。因孩子系婚外所得,袁某自觉无力抚养,将男婴遗弃在某厂房门口,后被该厂工人发现后报警。福利院接收该男婴后,悉心照料至今。男婴的生父联系不到,其与袁某交往期间使用的名字“秦某贵”系假名,没有任何人员信息,电话至今无法接通。
【叶律说法】
敢做不敢当!袁某为自己享乐,丝毫不考虑刚出生的孩子,如果不是工人及时发现,男婴有可能不幸去世。这样的做法实在是过于残忍,这样的行为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准则,也触犯了刑事法律,属于犯罪行为。
那么袁某的行为属于遗弃罪还是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也就是说,要考察被害人被遗置的环境和场所,能否使被害人处于一个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死亡结果的危险状态之中。
袁某作为男婴的生母,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其在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且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最低生活标准需求,故意放弃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罪。
袁某将刚出生不久的男婴遗弃,已经不适合继续抚养男婴。那么从法律角度,应当由谁抚养照料男婴呢?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袁某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刚出生几天的婴儿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接受男婴的福利院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撤销袁某的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保护男婴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最终,上海奉贤检察院以袁某犯遗弃罪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奉贤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袁某为男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福利院为男婴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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