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孩子在下水道放炮,把下水道炸开了,还把别人车炸坏了。这难道不不能怪政府吗?这下水道不是政府管吗?
孩子在下水道放炮把下水道炸开并炸坏别人的车,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政府,责任需多方面分析:
• 孩子监护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孩子缺乏对危险行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监护人有责任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做出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 政府可能承担的责任:正常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城市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但并非对所有因下水道引发的问题都要担责。若能证明政府部门存在管理疏忽,如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清理沼气、未设置警示标识等,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 其他可能的责任方:若车辆违规停放是导致损失扩大的因素,车主自身可能承担部分责任。若酒店等场所工作人员指示车主在不允许停车的地方停车,酒店对车辆受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责任。
我们现在说的就是沼气爆炸,这难道不归政府吗?这必须完全归政府。
虽然沼气爆炸与下水道设施有关,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责任完全归政府,以下从不同角度来分析:
• 政府职责角度:政府确实有责任对城市下水道等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如果是因为政府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频率对下水道进行清理、检测,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产生沼气积聚的隐患,或者在相关设施建设上存在不符合安全规范等问题,导致沼气爆炸事故发生,那么政府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不善责任。
• 事故直接原因角度: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孩子在下水道放炮引发沼气爆炸。孩子的行为是一种危险且具有破坏性的行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监管义务,导致孩子做出这种危险行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直接责任。
• 难以预见角度:即使政府履行了正常的管理维护职责,也很难完全预见和防范此类因人为故意实施危险行为引发的爆炸事件。因为政府的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设施本身的正常运行和一般安全隐患排查,不可能对每一个可能出现的人为危险行为都提前做出防范。
下水道清理好了,就算孩子往里头放炮,下水道也不会炸啊,这应该完全归于政府。
这种说法是过于片面和绝对的,不能将责任完全归于政府,原因如下:
• 孩子行为的危险性:孩子往下水道放炮本身就是极其危险且错误的行为,是引发爆炸的直接原因。无论下水道是否清理,放炮都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即使下水道无沼气等可燃气体,放炮也可能因冲击力损坏管道等设施,或引发其他安全事故,这种危险行为的责任主要在孩子及其监护人。
• 政府职责的范围和限度:政府负责下水道清理等工作,目的是保障城市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减少因污水淤积、沼气积聚等带来的常规安全隐患。政府按规定和标准进行清理维护,就已履行了基本职责,不可能做到时刻监控和杜绝一切可能的人为破坏及危险行为。
• 不可预见和防范的因素:城市下水道系统庞大复杂,政府难以对每个区域、每个时段可能发生的人为故意破坏行为完全预见和防范。孩子放炮属于突发的、违反安全常识的行为,超出了政府正常维护管理的可预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