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看完工地的冯先生拦了辆出租车回店里,扫码支付34块钱车费后,出租车司机直接调头就走了。回到店里后,冯先生才发现不对劲,刚刚支付输密码时还没有输入最后一位,也就是说自己并没有支付成功34块钱的车费。自己明明听到了出租车司机的手机响了一下,还特意跟司机说已经支付了,难道那不是自己支付成功的提示声音吗?
但摆在眼前的事实就是自己还没有输入最后一位密码,而且在零钱明细里也没有34块钱的支出记录,所以,冯先生十分肯定自己没有支付成功34块钱车费。虽然自己不是故意的,但冯先生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而且34块钱对于一个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来之不易的,而且还是司机应得的报酬。所以,冯先生觉得自己一定要把这34块钱还给出租车司机。于是,冯先生找到物业管理,想查下有没有出租车入闸和出闸的记录。但物业管理方面表示,由于出租车是进来后马上又走了,没有产生停车费,所以没有记录。
接着,冯先生又联系了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热线,但工作人员告诉冯先生,因为没有那辆出租车的车牌号码,他们也没办法联系到那位司机。不过,交通运输服务管理热线那边的工作人员给了冯先生一个建议,就是可以到上下车附近的派出所去查监控,看到出租车的车牌号码后,他们就可以联系上出租车司机了。而冯先生也听取了建议,联系了当地派出所,希望能找到那位出租车司机,然后把34块钱车费支付给他。冯先生的诚信与执着感动了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冯先生这种正能量值得大家学习,还说:“诚信是世界的通行证,诺言是诚信的试金石。”那么,如果冯先生知道自己没有支付成功,但他不去寻找出租车司机,而是当这件事没有发生过,会不会涉嫌违法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冯先生不支付车费,或者是出租车司机发现后找上门来拒不支付的,就属于违反运输合同的行为。冯先生坐出租车回店里,就已经和出租车司机达成了一个约定,也就是出租车司机提供运输的服务,而冯先生就要按照规定支付服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冯先生坐车给钱是天经地义的,在他发现自己没支付成功后,想尽办法找到出租车司机完成支付,这是他应尽的义务、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反之,他就是违反了合约,出租车司机是可以要求他支付的。但无可否认,冯先生的行为虽然是他应该做的,但也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其实,类似冯先生这样的正能量行为,社会上还是很多的。比如,辽宁丹东的一名男子去便利店买4条香烟,应付320块钱,由于收银员的疏忽,只收了3条香烟的钱240块,该男子发现后不顾路途遥远,马上开车回去补上了那条香烟的钱80块。
而类似的事情,我也经历过。公司旁边新开了一家自选快餐店,12块钱3个菜,15块钱4个菜,我买了12块钱的票,但阿姨给我打了4个菜,我不好意思让她夹回去一个菜,就跟老板娘说明情况,然后再支付给她3块钱,虽然老板娘一再表示不用了,但我还是补了3块钱。
其实,这真的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而是诚信的问题。从小我们就学习了《华盛顿和他的斧子》的故事,诚实是我们应该拥有的品质。
俗话说“人道酬诚,商道酬信”,你以诚信待人,人也必以诚信待你。为冯先生点赞,为每一位诚信的人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