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依法对劳动者居家办公或灵活办公工资支付等问题作出规范。
文件中也对社保缓缴、员工试用期等相关劳动争议明确了相关要求。
居家办公工资要正常支付文件明确,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解读:
在北京市人社局11月9日发布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关于发布北京市202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及了这一通知。
通知中明确:
企业应结合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做好增资决策。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严重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工资可以零增长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结合二者不难看出,企业效益下降较大或亏损严重的,可适当降薪。
但必须要满足民主条件,即公司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适当降低工资。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民主条件,降薪依然不具有合法性。
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解读:
12月26日,据国家卫健委通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也就是说,对于感染新冠将不采取“乙类甲管”,而是回归为「乙类乙管」。那么,这意味着,2023年1月8日起,员工感染新冠后的工资发放将发生变化。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后仍是要求员工居家办公,那么在居家办公期间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延展用人单位社保补缴期限《意见》中提出,推动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用工负担。
依法受理因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引发的行政案件,坚决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等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在用工、社保等方面的经营压力和负担,帮助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妥善审理用人单位因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依法依规考虑企业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可以通过延展补缴期限等方式协调解决,平衡好为用人单位减负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解读:
人社部在2022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最高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被责令补缴的行政案件,通过延展补缴期限方式协调解决。也就是说会考虑到用人单位当前的实际困难,给予用人单位更多的补缴期限,延长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不会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强制征缴方式处理。
依法妥善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劳动者主张缓缴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
解读:
《意见》规定,在用人单位缓缴社会保险期间,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慎处理。
即如果不是由于用人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而是确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所导致,劳动者提以该理由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是不予支持的。
在此提醒劳动者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但是也在此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缓缴社保不代表不缴纳,就算员工在社保缓缴期间离职,用人单位也需要在社保缓缴时间结束后,依法为员工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