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陈银三涉嫌强奸幼女案”当事人陈银三处获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委托测谎专家对陈银三进行了测谎(学名:CPS多道心理测试),目前结果已出,结论是认定陈银三有罪的证据不足。
1986年4月25日,在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原付窝乡季家村西桥下发生了一起强奸案,一名放学回家的姜家村女孩在季家村西桥下遭到了一名男子的强暴。案发2个月后,当地警方确定临村的陈银三为犯罪嫌疑人。陈银三自述在拘押过程中,遭到了严重的刑讯逼供,并被迫认罪。同年12月,陈银三以奸淫幼女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后上诉但被维持原判。入狱后,陈银三及家人不断申诉。当年曾在胜利油田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身)审判监督庭担任庭长的杨立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不是证据不足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客观证据。
出狱后,陈银三一直不断喊冤、申诉。1998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犯罪的证据不够充分”为由,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立案再审。然而,最终的裁定结果却仍然是维持原判决。
2021年7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判确有错误”为由驳回了陈银三的申诉。陈银三随后于2021年8月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申诉。2021年8月1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2022年6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陈银三进行了心理测试。
陈银三告诉记者,今年7月底,山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告知了他心理测试结果。检察官解释称,测试的题目分为两个方向。第一个方向,就是设置了一些题目,测试陈银三是不是作案人。第二个方向,设置了一些脱罪的题目,看看陈银三是不是无辜的人。针对第一个方向,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陈银三有罪的证据不足。针对第二个方向,陈银三没有明显的图谱反映。
记者查询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部门一位从事心理测试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第一,认定陈银三有罪的证据不足,意味着心理测试结果不能认定陈银三为强奸案的嫌疑人。即在该问题上,陈银三通过了测试(通过意味着没有撒谎)。案件发生距今已36年,陈银三一刻不停地坚持申诉,其间依法阅到相关卷宗材料,已对案件的细枝末节了然于心、倒背如流,这在专业术语上称其已是被“污染”的被测人。对于被“污染”的被测人,其心理测试的“通过”结果远比“不通过”结果要有意义。
来源:津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