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的几名养猪户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赠送了两面锦旗,上书“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百姓利益”“公正执法、心系百姓”,以感谢法官们对他们的遭遇的关注。
养猪户李先生介绍,2018年底,养猪行业疫情严重,很多存栏猪因病大量死亡,祥符区不少养猪户损失惨重,李先生家当时每天上百头猪死亡。不少养猪户债台高筑,而此前购买的政策性养猪保险就成了他们的“救命草”。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保险业务员却说,猪死得太多,只能按个人所交保费金额的2-3倍理赔。很多养猪户与承保公司交涉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几家养猪户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养猪户们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据养猪户们介绍,他们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让他们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没有告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而且,他们打电话报险后,保险公司也无人到现场进行理赔勘察。
从事保险业务的马先生说,国家为了扶持养猪行业发展、降低养猪户风险、保障猪肉稳定,特别由各级财政补贴给养猪农户购买育肥猪、生猪养殖扶持性政策保险,《保险法》及“农业保险服务通则”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应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对保险标的物现场核实,接到理赔报案后应及时到现场勘察理赔。
据了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于2021年10月、11月相继开庭审理了开封祥符区猪农申请再审的保险理赔案件。2021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裁定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根据保险公司原审提交的猪农多份报案登记表显示,报案事故类型为“传染病(疫病)”,结合同时期当地多家养殖场爆发疫情的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对由于疫情导致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知道的,故本案符合该条款的规定。(郑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