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其实司法也是一样的,冤假错案古往今来都有,像明朝明英宗复位后发生的于谦案就是一桩非常典型的冤案,于谦的死不是因为他有多么十恶不赦而是沦为了权力斗争的牺牲品,虽然后来明英宗也表示后悔杀于谦,但,后悔有什么用处呢?
在古代,皇帝永远不会错,所以即使明英宗后悔,为于谦平反昭雪的事还是交给了他儿子明宪宗去做。当时没有国家赔偿之说,于谦案平反主要就是为他恢复名誉,而现代的法制比起古代健全许多,我们假设有一个人获罪是因为法院错判,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类的国家赔偿案例中,“清华海归博士孙夕庆案”非常典型。
孙夕庆的案子不涉及杀人放火,所以可能很多人都没听说过,但他向吉尼斯官方申报了“开庭次数最多的刑事案件”世界纪录,这就让他的经历显得格外突出了:
在原本无罪的情况下,因为与他人的矛盾被构陷入狱,4年经历了114次庭审,期间被羁押长达1277天,就连参与庭审的律师都表示,一个案子经历这么多次庭审,在他们的职业生涯中简直史无前例。
那么孙夕庆的案子到底有何特殊之处,他被误判的罪名又是什么罪呢?
1987年,来自山东潍坊的孙夕庆凭自己的努力考上了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修完课程后,孙夕庆先是去了日本,后又去了美国从事高科技研究工作,面对国外的高薪待遇和家乡对自己的需要,孙夕庆最终选择回乡创业,还动员了7名海外博士回国。此后,潍坊中微公司注册成立,他担任董事长兼总裁。
有句话叫“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2年回国时,作为高科技人才受到相当重视、创业得支持、意气风发的孙夕庆完全没想到,多年后自己会因为公司的事情而陷囹圄。
潍坊中微公司成立之后发展一度很不错,很快便成为了全球LED灯具市场上发货量最大制造商之一,订单源源不断,在当地相当知名,成立短短几年后估值便高达19亿美元,孙夕庆甚至因此被媒体称为“中国LED之父”。
公司规模壮大了,现实的问题也更尖锐了,当初公司成立的时候当地希望能有外资背景,到后来外资背景反而耽误了上市进程,迟迟无法在美国上市;
孙夕庆不是单纯的商人,他就想认真做大做强,但股东们和他不一样,他们盯着的重点是分红,是回报,他们没有孙夕庆那样的耐心,没法上市,就没有更大的收益,双方理念不合导致矛盾越闹越大。
股东们集体向孙夕庆发难,发动舆论攻势往他身上泼脏水,打算罢免他的职务,给孙夕庆的名声造成影响。
关键时刻,孙夕庆为了技术引进的事去了美国,本以为可以避避风头,却不料反而留下了话柄,对他不利的流言越来越多,说来说去无非是以权谋私,这让孙夕庆很气不过,他决定回国直接跟那些人对质,但他回国前,股东大会便罢免了他董事长的职务;
2014年,孙夕庆被举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2015年2月3日,回了国的孙夕庆被刑事拘留。他觉得自己非常冤枉,遭到了构陷和恶意举报,但好歹也是高学历人才,这个过程中他没有垂头丧气,而是很快振作起精神来,想着既然自己无罪,那就一定要证明清白。
这事并不那么容易,走到了法律程序,双方就都要讲证据,和孙夕庆不对付的股东们当然希望往孙夕庆那边跑的麻烦越多越好,为此还专门找了无端卷入其中的同案嫌疑人乐某(潍坊中微占股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暗示。乐某做的笔录内容指孙夕庆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事后调查得知,做笔录时有公司董事安排的律师在现场。
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5年11月,孙夕庆因为涉嫌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了公诉,他涉嫌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292万余元,两次虚开3683万余元发票用于抵扣税款535万余元,但孙夕庆不承认自己有这些罪行,不放弃搜集自证无罪的证据,也不错过每个自我辩护的机会。
法院审理过程中,乐某做的三分笔录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了,但控辩还是相当地激烈,仅仅一审就开了28次庭,2017年,潍坊高新区法院一审宣判时孙夕庆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认定成立,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孙夕庆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这之后,潍坊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因为案情复杂,孙夕庆等属于自己的正义需要时间,但他表示“我从内心确信自己没有犯罪”,所以他也不怕等,2019年3月27日,涉嫌“虚开”的两笔增值税发票被证明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增值税款,证据有了变化,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检察院决定对他不起诉的9天后,孙夕庆就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既然孙夕庆是被错判有罪的,那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任何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而且,孙夕庆原本无罪,却因为被错判有罪导致精神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不良后果,法院还应该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之后,孙夕庆收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也得到了法院的公开赔礼道歉。
民间常说一句话:“身正不怕影子斜。”孙夕庆因为公司的内部矛盾被泼脏水,被扣上莫须有罪名的经历让人唏嘘,好在司法最后还是还了他一个公道,孙夕庆也大方表示自己乐于接受道歉,将继续努力做大事业,为社会做贡献。
孙夕庆的案子让我想到网上的“舆论入罪”争论。
为什么任何时候,司法办案都只能讲究实打实的证据而不能以舆论入罪呢?
从孙夕庆的对手向他发动舆论攻势最后也让他中了算计就能看出,舆论入罪绝不可行。因为舆论是可以被人为操控的,人的言论可以是最锋利的无形之剑,以证据定罪而不是以舆论定罪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让任何人蒙受不白之冤。
正所谓口舌平地生是非,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让是非得以明辨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