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唠家常#
西南地区某市三男子假冒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到某实权部门后,直接到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出示“工作证”,将负责人带走。
三男子将此负责人带至市郊外一无人居住的民房对其进行突审,此负责人由于一直处于惊恐状态,为争取立功机会,便如实“供述”了其行贿受贿事实。
三人按照此负责人“供述”赃款隐藏的地方,找到部分现金和银行卡,到银行取出部分赃款,正当三人思考如何“结案”犯难时,该负责人情绪也稳定了一些,经过思考和观察后感觉事情不对。
毕竟该负责人多少也是见过世面之人,与办案机关打过交道,好歹也有一些人脉。思前想后这三个人不仅没有一点印像不说,关键是“审问”时并不专业,除了反复重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外,说不到别的专业用语,给人的印像是急于找到赃款的处向,至于贪官最害怕的“深挖及政治与经济问题交织”,“想当官又想发财,通过利益输送这些让人脸红”的话一句未提,特别是听人介绍,问题官员被审问前要走重温入党誓词的程序,这些硬伤提醒该领导,可能是遇到诈骗了。
不知是夜深人静三男子放松了警惕,还是他们有意为之,该负责人后半夜竟然从民房中逃跑了,该负责人脱险后,未加思考,直接到附近公安机报警受到敲诈勒索,三男子很快束手就擒。
事后,三男子及该领导均受到刑事处罚,分别被处以数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于该领导的受到的待遇除了有网友调侃觉得罪有应得外,对三男子被判刑反应不一,争议较大。
多数网友认为:三男子尽管有假冒办案人员的不当行为,但动机是为了反腐,主观上并不是为了侵财,客观上尚未占有,尤其他们的行为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达到纠出贪腐的效果,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那么三男子的“好心办好事”的行为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呢,有必要先看看相关的法律规定再说。
由于三男子的行为触及了两个法条即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其行为与两罪的行为特征均有相似之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罪是指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三男子的假冒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但主张是为了反腐,纠出贪官,并非是为了骗取钱财,且“查获的脏款”并未进行分脏处理,只是没有来得及上交就己案发而已。因此定诈骗罪依据不足。
三男子是从事房屋装修公司的人员,因为曾经装修过该负责人的房子,感觉此负责人有钱,很可能是贪官,便突发奇想假冒办案人员体验一下如何抓抓贪官。 其假冒办案人员的行为符合“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特征,其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三男子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行驶,不具备此身份的假冒行为当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