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发生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涉及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大一学生闫某和他的同乡王某。这两个年轻人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掏了两窝小鸟,共计16只,并将它们卖给了郑州、洛阳和辉县市的鸟类爱好者。然而,事情的复杂性在于,这16只小鸟被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对于这两个年轻人的命运和案件的处理结果表达了浓厚的兴趣。据闫某的父亲透露,儿子即将出狱,并表示出狱后将过上良好的生活,同时他也可能会继续寻求申诉此事。
在2015年5月29日,河南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对于闫某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闫某被判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且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最终法院决定将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当事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但并未上诉。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然而,闫某的父亲闫爱民并不满意这个终审判决,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然而,他的努力在2019年7月8日遭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收到了(2017)豫刑申182号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3年5月12日,备受关注的案件代理律师付透露,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经过九年的服刑期间,闫某因表现良好获得了两次减刑。
据闫某的父亲闫爱民说,他的儿子将于5月27日出狱,他将亲自去接他。在5月11日的监狱探望中,闫爱民发现儿子的身体状况有些消瘦,但精神状态不错。儿子告诉他,出狱后会努力工作,孝顺父母,一家人好好生活。闫爱民听后深感心酸。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闫爱民表示至今难以接受,他认为判决对于儿子来说过于严苛,这是一道他们一生难以跨越的坎。他可能会继续寻求申诉此事。
一个已经过去将近十年的案件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再次成为了网友们热议的焦点。首次引起官方媒体关注的时间是在2014年,当时《郑州晚报》刊登了一篇篇幅不多但标题冲击力十足的报道:“掏鸟16只,被判十年”。
这个简洁而震撼的标题瞬间触动了读者们的心弦。大家都好奇,究竟是什么样的鸟能够引发如此重刑,是谁进行了这个掏鸟行为,为什么会被判得如此严厉?
这个案件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公众对于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同时也反思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
如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这个案件再次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和热议。时至今日,距离该案发生已近十年,其中涉及的两名当事人中,王亚军(判刑较轻者)已经出狱,而被判刑十年六个月的闫啸天即将解除监禁。然而,对于该案的量刑是否过重的争论至今仍在持续。
最近,该案再次引起关注的原因是因为央视一位主持人在四月份在微博上发表了一篇短文。在这篇短文中,他将最近发生的几起大案与该大学生掏鸟窝案进行了对比。他指出,在一些贪污数亿的案件中,判刑却只有五年,而仅仅是掏鸟窝的行为却被判了十年。
在这段论述中,无论该主持人的发表意图如何,他所描述的情况都是实际存在的。这样的对比引发了人们的思考,让人不禁产生疑问:是不是当初对这两名大学生的量刑过于严厉?
这一引发的讨论再次凸显了对于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关注。
案件引发的争议使一些人感到愤慨:“仅仅是掏鸟窝就判了十年,而现在人贩子只判个六七年,贪污几个亿的也没判得这么重,人命难道没有鸟命值钱?”
还有一些人感到惋惜:“这是一名正值青春年华的大学生,前途光明的时候,却被判了十年的牢狱生涯,真是太可惜了!”
网友们倒是义愤填膺,可是他们好像完全找错了方向,这些事情的性质本就是不一样的,是不是真的能一概而论呢?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冤不冤?实际上,这个案件中的掏鸟行为与我们小时候贪玩掏鸟蛋是不同性质的。闫某和王某的行为不仅仅是掏取鸟蛋,还涉及到了贩卖,并且进行了多次贩卖。
从燕隼的自然习性可以看出,闫某和王某的犯罪行为是有恶意的,与网上流传的“不知道是燕隼,被冤枉”说法不符。
首先,闫某是鹰隼协会的会员,对于燕隼的外貌特征应该是了解的。燕隼头部和背部有深色斑纹,正面有白色纵向纹路,腿部则有红色羽毛,因此很容易辨认出来。
其次,猛禽具有强烈的领地意识,这意味着在一个特定范围内只会有一个鸟窝存在。
最重要的是,燕隼一次只会产下2-4个卵,而闫某和王某总共贩卖了十几只燕隼。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多次掏鸟窝,并且扩大搜索范围才能捕捉到这么多的鸟。据报道,他们确认一共掏了32个鸟窝,这是一种有意为之的行为,不存在他们不知情或不了解的情况。
以上的描述进一步突出了案件中的掏鸟行为与普通的贪玩不同,更加强调了当事人的恶意和他们所做的刻意行为。这些信息有助于理解案件的背景和涉及的法律责任。
在当时,对于贩卖野生动物的判罚标准主要是基于动物数量来决定的。闫某和王某贩卖的燕隼数量超过了十只以上,属于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因此才被判处了10年的重刑。
随后,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引入了动物生死情况和非法收入金额等实际因素作为刑罚的参考依据。
据报道,当时闫某和王某的非法收入总额只有一千多元,并且他们卖出的鸟并没有死亡,而是被其他人收养。如果按照现在的法律标准来判罚,可能不会判得如此严厉。
然而,事实上是不可能对已经判决过的案件进行重判的。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时,只能根据当时的法律来进行评判。因此,对于当时犯下的罪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来进行量刑。
最后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我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犯罪者是大学生,这让人们感到惋惜和遗憾。大家对年轻人充满了期待,希望他们能够有光明的未来,因此看到他们陷入犯罪并受到重罚,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其次,与此同时,现如今有很多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犯罪行为的判罚结果往往远低于十年,例如人人都唾弃的人贩子。这种对比引发了人们对刑罚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然而,我认为对于此案的重罚是正确的。无论犯罪类型如何,只有通过严厉的刑罚才能有效减少犯罪行为。同时,我也希望我们的法律能够不断完善,如果有一天人贩子和买卖人口的判罚变得非常严厉,我相信人口买卖的现象自然也会减少。这需要我们持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对各类犯罪行为都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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