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韶关新丰县交通运输局开出首张违反《安全生产法》罚单

香萱魅力 2024-10-30 05:58:41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今年以来,新丰县交通运输局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持续深入辖区货物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回龙镇某货物运输企业驾驶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却上岗作业。同时,该货物运输企业无法提供部分驾驶员岗前培训的相关资料和考核记录,涉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调查取证,新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据了解,此次行政处罚是新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开具的首张罚单。

下阶段,新丰县交通运输局将通过“普法+处罚+曝光”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普法宣传和典型违法案例曝光力度,严厉打击交通运输行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增强行业从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新丰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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